国际金融报 | 艺人疫情期借卖口罩诈骗今日被判,律师提醒网友评论勿触犯法律

时间:2020-06-02浏览:618

3月17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公开审理了艺人黄某疫情期间假借销售口罩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

该案通过远程开庭方式审理,上海浦东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艺人因诈骗被捕,公司与其解约

被告人黄某此前系北京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训练生,曾参加选秀类节目《以团之名》。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黄某在网络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袁某看到上述信息后与其取得联系。为进一步获得对方信任,黄某将网络上下载的身份证件、医用口罩图片、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打包及快递视频等虚假材料通过微信发送给袁某,后以预付款名义骗取袁某人民币11.7万元。随后,黄某将袁某的微信拉黑失联。

东窗事发后,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所属的北京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微博发布《声明》,宣称已于黄某解除合同。

2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虚构出售口罩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被告人黄某依法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疫情关键期从重处罚,不宜缓刑

庭审中,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的罪名、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认为,黄某积极悔罪,本人多次表示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悔罪,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家属帮助下全额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但是,黄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口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不宜宣告缓刑。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永利集团304am登录专注刑法学研究的学者刘泽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在社会学中有一种‘风险社会’的说法,面对风险社会,体现在刑法上最凸显的特征就是公共政策不断介入。当下和疫情相关的犯罪产生的风险中有很多很难被预见,由风险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难以估计的,刑法必须提前介入,最直接体现就是从严处罚。”

新冠疫情暴发后,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姐姐发文致歉,律师提醒网友评论勿侵权

黄某被警方抓捕后,有部分网友在其微博下发表谴责言论。2月16日,黄某的微博出现一条更新内容,微博作者自称是黄某的姐姐,向大家道歉,并附上图片说明父亲患病、家境困难。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捷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法律本身扎根于社会现实和普遍道德之上,并不会故意把普通日常行为归罪化。具体到这个案子而言,我觉得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论他受教育程度或者社会阶层如何,至少从朴素的基本道德去判断也应该能预测到自己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国际金融报》记者在被告人黄某的微博评论中发现存在不少恶意评论现象。

王捷表示:“这种谩骂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是违法行为。”

关于网络侵犯人格权,2020年3月1日实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阅读原文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