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75号咖啡|城市道路的“痛”——抛撒设置危险物品刑事案件的差异化判决与认定标准》,刊登了刑事司法学院彭文华教授在今年9月受邀参加上海市检察系统“75号咖啡·法律沙龙”栏目的观点与见解。
本期目录
一、司法实践差异:城市道路抛撒设置危险物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和主要考量因素
二、法律适用分析:在城市道路抛撒设置危险物品刑事案件的实务疑难问题及其解决
三、“捕诉一体”引导:在城市道路抛撒设置危险物品刑事案件的证据体系
四、强化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解决城市道路之“痛”
一、司法实践差异:城市道路抛撒设置危险物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和主要考量因素
彭文华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我认为关于城市道路抛撒设置危险物品刑事案件的主要考量因素,首先需要考虑涉及何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是其他犯罪?认定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以放火的方法杀人应认定为何罪,主要看行为在客观上能不能危害公共安全。在司法实践中,主观上针对个人实施的放火、爆炸犯罪,如果在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认定时就应定性为放火罪、爆炸罪。因此,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要点是看行为在客观上有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刑法上的“公共安全”一般都指向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难以控制。案例一中,如果一辆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被扎破了轮胎,若仅有白线区隔,电动车能轻易冲到机动车道上,显然会危及公共安全。在上海这样的特大型城市,不论是非机动车道还是人行道,都是城市的公共道路,特别是在上下班高峰期间,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的车流量和人流量都是很大的,行驶中的电动车遭到破坏是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
在危险犯理论中,目前有行为危险与结果危险之别。德日犯罪的研究体系主张的是客观归责、结果无价值,强调的是要有犯罪结果。但中国的刑法理论更多强调的是主客观相一致,不应限于结果危险,而应包括行为危险。典型的例子就是犯罪中止,不仅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还应当免除处罚。如果是多次实施某些违法行为,如扒窃,尽管客观危害结果很轻,也会构成犯罪。在认定犯罪过程中,一定要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不能单纯依赖对客观结果的评价,还应考虑行为危险。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有些危险方法在方式和效果上比不上放火、爆炸、投放有毒物质,但也属于危险方法,只不过其危险手段和危害结果相对较轻。在前三个案例中,如果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需要强调危险方法的相当性,主要包括方式上的巨大危险性和结果上的巨大危害性。
二、法律适用分析:在城市道路抛撒设置危险物品刑事案件的实务疑难问题及其解决
彭文华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类型化分析应主要判断其客观上违法犯罪的性质。在城市道路放置钉子和刀片,一般而言危害到了城市公共安全,但就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可能涉及刑法分则第二章3个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因为,在道路上放置或抛撒钉子、刀片,同时也是对正常使用的城市交通设施(道路)的一个破坏,而且从特别法的角度来看,也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究竟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具体考量破坏行为的具体场所、地点、方式、方法等等。其中,危险系数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大规模撒钉与小规模撒钉相比,危险系数大幅度攀升,在性质上可能会达到与放火、爆炸同等的危险性;抛撒、放置钉子和刀片的区域位置以及时间长短、频次密度,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也都应被考量。如在案例一中,法院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是合理的,本案行为对公共安全有相当性的危险,有潜在的对不特定多数的安全的危害,且放置刀片的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损失,这样的行为跟放火、决水的危险具有完全相当性。
三、“捕诉一体”引导:在城市道路抛撒设置危险物品刑事案件的证据体系
彭文华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在刑事案件处置中有一项很重要的依据或标准——价值判断。随着法治现代化要求不断提高,价值判断依赖于证据支撑,案件处理最终结果取决于控辩双方哪一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理由更充分。因此,取证要注重针对性和具体化。同时,随着刑法法网日趋严密,理论上有观点主张“刑事立法入罪,刑事司法出罪”,在具体取证中要注重包括对罪轻证据的全面查实,这样才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四、强化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解决城市道路之“痛”
彭文华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关于通过办案促进社会治理,我认为,不应将刑法理解为刻板的法律条文,社会道德伦理在刑法制定、实施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不仅要追求结果正义,还应当实现刑罚的分配正义。这也是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理念的体现。因此,此类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考虑行为人、被害人的一些特殊因素,在办案以后要注重及时修复被犯罪破坏社会关系,促使罪犯更好回归社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案例链接
案例一: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2020】沪0106刑初1740号刑事判决书
2020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故意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共和新路口东侧附近非机动车道上放置自制美工刀片,致使经过此处的数十辆电动自行车轮胎被戳破、车辆失控,并导致多名骑车人倒地受伤,其中被害人穆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严重危及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2020年9月8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周某对犯罪事实仅作部分供述,同时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020年12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陈某、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2018】沪0110刑初682号刑事判决书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经营本市杨浦区控江路某修车铺期间,为牟取修车利润,经与被告人黄某某商议,在本市杨浦区黄兴路、周家嘴路附近的非机动车道上抛洒刀片,先后致途经该处的被害人胡某某、季某、姚某某、李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轮胎破损,其中胡某某因车辆失控致左小腿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其间,被告人陈某负责购买刀片、剪刀片、抛洒刀片等,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剪刀片、为陈某外出抛洒刀片提供电动自行车,同时负责在店维修车辆等。2018年5月31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黄某某,并查获作案工具刀片40余枚。2018年8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吴某寻衅滋事罪案
“新闻坊”微信公众号2020年1月12日刊
2019年7月17日至20日,吴某多次驾驶电瓶车到青浦华新镇九星市场北门附近,将随身携带的小刀片故意抛洒在路面上随机离开。吴某在其暂住地经营电瓶车修理业务,距离案发地很近,其抛洒刀片目的是为自己的修车店铺招揽更多生意,赚取不义之财。最终,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吴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四:邓某某等人破坏交通工具罪案
【2019】川17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邓某某原系某四川省达州市乡安监所工作人员。2018年5月初,其欲以承包达州市某公司的石材运输管理权收取管理费遭拒绝,于2018年6月27日安排被告人罗某某将10余颗四角铁钉撒在矿山山间公路上,专扎运输该公司石材的货车轮胎。有一辆货车轮胎(价值1653元)钢丝被扎断。2018年6月29日,其又与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甲制作了四角铁钉,并于次日安排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杨某乙在指定地点撒钉子。当天致使一辆载重货车轮胎(价值1914元)被钉子扎漏了气,被迫更换新胎。由于拉石材的驾驶员们惧怕不敢再去该石材公司拉石材,石材公司一度停产。2019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杨某甲、罗某某、杨某乙、王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五:黄某某、梁某某破坏生产经营罪案
【2020】桂1081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在靖西市周边矿区为某某铝厂提供运输服务。2020年年初,因为全国油价下调导致运费下调,出现了部分拉矿司机停拉现象,黄、梁对其所在采矿点仍正常经营不满。为了阻止该采矿点司机拉矿,梁某某制成三脚钉提供给黄某某。2020年3月8日起,黄某某等人将约30枚三角钉放置在某某铝厂采矿点矿车拉矿必经路段,至4月1日,有8辆矿车共计11个轮胎被损毁,影响了该采矿点的正常生产活动。经司法鉴定,上述11个轮胎价值19855元。黄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黄某某、梁某某家属于2020年11月16日主动赔偿上述损失。2020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