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化化工公司)董事长王选忠涉挪用资金,该公司大股东、北京洪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洪泽阳光公司)向通化市通化县警方报案,后案件经吉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负责办理。
洪泽阳光公司相关负责人廖华(化名)称,王选忠违反公司章程,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3000万元借款担保。而借款方是由王选忠持股10%、其子王德亮持股90%的吉林玖参源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玖参源公司)。后玖参源公司无力偿还3000万借款,债权人将玖参源公司及担保人起诉至法院,法院调解结案,由通化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1月10日,江源区公安局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行为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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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举报另一股东涉罪,警方不立案后申请复议
对于此事,洪泽阳光公司认为王选忠存在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于2021年9月9日向通化县公安局报案,该案后经吉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负责办理。2022年1月10日,江源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行为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洪泽阳光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江源区公安局申请复议。2月15日,江源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正在审查洪泽阳光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目前尚未作出决定。
对于此事,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法学讲师刘泽鑫认为,王选忠的行为有挪用资金之嫌。他分析称,王选忠作为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其代表通化化工公司对外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对公章的使用以及对外签署民事合同具有决定权,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王选忠擅自决定由通化化工公司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系充分地利用了其担任通化化工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玖参源公司与宏润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从法庭调解笔录及《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看,王选忠儿子、儿媳的担保责任被免除,该笔借款的担保责任实际仅由通化化工公司独自承担,且通化化工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形成了确定的支付义务。
刘泽鑫认为,王选忠虽并未直接从通化化工公司获取资金,但因通化化工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直接导致玖参源公司至少暂时性地免除了履行债务的义务,“暂时性地免除支付义务与直接挪用(通化化工公司)资金具有等值性。”
刘泽鑫说,根据200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将公司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