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法治日报》2022年11月4日法治政府版,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永利集团304am登录教授、博士生导师)
重大行政决策中如何引入大数据,是当下亟待关注的重大课题。由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时,我国有关大数据及其治理理念还不十分清晰,所以《条例》未对重大行政决策中大数据的引入作出规定。从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的原则出发,引入大数据应当是符合相关原则的。笔者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中大数据的引入可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选择上的大数据引入。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策时是有范围和内容上的选择的,从大的方面讲,行政决策所涉及的事项众多,包括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国民经济发展以及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由于行政治理基于一定的客观行政事项,基于社会公众在某个特定时间或空间内的诉求,所以对于行政决策主体而言,行政决策的事项存在一个选择问题。而如何选择行政决策的事项呢?这就可以引入相应的大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排列有关行政决策事项的顺序,从而避免在行政决策范围选择上的盲目性和不客观性。数据的引入是一个科学的问题,是一个定量分析的问题,它可以将一个领域内及区域内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有序化的排列。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上的大数据引入。公众参与在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构造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地位,其所体现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我国当下所强调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公众参与极其重要,它是行政决策程序化以及行政程序机制建构中最为核心的部分。而公众参与的大原则就是有序的参与、有效率的参与和具有普遍性的参与,为了做到这一点,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中,如某一重大行政决策常常涉及到直接和间接的利害关系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是公众参与的一个范畴,而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同样非常重要。大数据的引入可以将不同的公众参与主体作出类型上的划分,包括对公众人群的与行政决策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对公众人群的性别、职业、知识结构等作出科学分类进而作出科学化的处理。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上的大数据引入。专家论证与公众参与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两个机制,公众参与保证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而专家论证则保证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在专家论证中同样需要引入大数据。任何行政决策都会涉及特定的领域,涉及专业性和复杂性的问题。如在河流治污的行政决策事项中,有些科学数据就只有环境保护领域内的专家才懂得。在专家论证的过程中,就应当对专家进行大数据上的分析。可以建立专家数据库,在数据库中对专家所分布的专业领域、学科领域等以及专家所处的科学研究团队作出分析和分类。此外,还应当用大数据分析机制辅助专家论证,使得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能够真正做到科学地对行政决策予以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上的大数据引入。《条例》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四条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作了规定。有些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会带来一些舆情,有些可能会带来环境或其他方面的负面效应,而有些在当下来看是一个好决策,但从长远来看则隐藏着若干深层问题,这就要求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对风险作出科学评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中大数据的引入更为重要,因为一个决策往往包括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若干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在决策中都应当有正确排序、分析进而确定相应风险指数的过程去体现。应当构建相应的大数据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指数、发展的趋势及风险的其他方面状况作出合理的分析和判断,该引入是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带来社会稳定效果的必要手段。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调整上的大数据引入。重大行政决策一旦作出就要将决策的内容予以实施和实现,执行主体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而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会遇到内外在因素影响。例如,可能会发现原来的决策在客观性上存在问题,在定量分析上存在问题等,这便要求对决策的执行和决策本身的内容作适度或恰当的调整。那么如何使决策的执行能够得到有效调整呢?这同样需要引入相关的大数据研究。一个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而且具有未来性和不可知性,只有通过在执行过程中将相关的一些因素考虑进去,并使原来决策的内容能够真正落地,这就需要相应的大数据对决策者执行的可行性和精准性作出适度分析。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上的大数据引入。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条例》中的亮点,这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以及执行以后要对相关的内容作出评估。不同于决策作出时对相关因素的分析,我国长期以来有关决策的后评估是相对滞后的,对决策作出和执行之后的效果等缺少论证评估,这对后续的行政管理有影响,基于此《条例》构建了后评估制度。那么如何从技术上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后评估呢?可以对已经作出和已经实施的行政决策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通过算法、人工智能等手段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