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王娜副教授受邀参加上海市检察系统“75号咖啡·法律沙龙”栏目,主题是阻断违禁品的“暗渡陈仓”——寄递违禁品犯罪的刑事打击与综合治理。3月26日,“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75号咖啡丨阻断违禁品的“暗渡陈仓”——寄递违禁品犯罪的刑事打击与综合治理》,刊登了王娜副教授的观点与见解。
本期目录
一、问题提出:“网络+寄递”交易模式下寄递违禁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办难点
二、司法处理:快递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界定
三、综合治理: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促进行业合规运营的对策建议
一、问题提出:“网络+寄递”交易模式下寄递违禁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办难点
代收者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办案中的一大难点,对此需要注重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
王娜:违禁品代收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代收者以为包裹内是合法物品,结果包裹内有违禁品。这属于认识错误。法律上,如果代收者没有判断和甄别包裹内物品属于违禁品的义务;客观上,代收者也不可能判断包裹内是违禁品。这种情况下,代收者不构成任何有关违禁品的关联犯罪,因为认识错误阻断犯罪故意成立。第二,代收者明知包裹内是非法物品,至于什么非法物品不明确。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认定主观明知,除非代收者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可能明知包裹内有非法物品,才可以排除违禁品关联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当然,上述判断,要从代收者的身份、职业、法定义务、认识能力、社会生活经历等客观方面综合考察,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据确实充分。
王娜:互联网及各种新型支付方式的兴起,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更加隐匿化。在中间人未到案的情况下,要认定买卖双方之间的犯罪交易行为,需要从几个方面完善证据链条:第一,追踪寄递物品的流向,根据物品的收货地址确定指向性买家;第二,追踪钱款支付、流转的路径,根据货款最终的进账账户确定指向性卖家;第三,提取、甄别互联网交易平台数据及痕迹,进一步揭示买卖双方的违法交易行为。通过上述几方面来完善证据链条,买卖双方的真实犯罪交易行为能够得以印证。
二、司法处理:快递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界定
实践中,快递企业及其快递人员寄递违禁品的运输行为往往与买卖等其他行为牵连,此时该如何对行为人进行司法评价?此种情况下,当他人构成相应的违禁品犯罪,但快递企业或快递员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又该如何规制?
王娜:这个问题涉及选择性罪名的适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快递人员明知他人贩卖违禁品而收寄的情况,应认定为相关违禁品犯罪的共犯,由于其具体实施的是运输行为,在适用罪名时,对同一宗违禁品犯罪的多种行为,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多种行为的性质定罪。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贩卖行为,应以非法买卖行为进行定性;如果认定行为人非法买卖行为的证据不足,应以运输行为进行定性;如果既实施贩卖行为,又实施运输行为,则以非法买卖和非法运输两种行为进行定性。另一种是快递企业或者快递员仅仅是怀疑他人的包裹是禁止寄递的违禁品,为发展业务或谋利,每单收取少量费用,而不经验视、安检,多次帮他人寄递的,此时有可能构成相应违禁品犯罪的共犯。当共犯认定成立时,行为人具体罪名的确定依然适用上述选择性罪名的适用方法。而在他人构成相应的违禁品犯罪,但快递企业或快递员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情形下,可以适用相应的行政法规加以规制。
三、综合治理: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促进行业合规运营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快递物流行业飞速发展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愈发明显,如何提高快递行业违禁品识别能力、完善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手段,实现对数量庞大的快递网点的全流程管控,确保合规运营?
王娜:我认为,在促进快递企业合规经营领域,需要进行以下探索:一是构建全程监控、记录机制,严格落实“三项制度”。二是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将“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考评范围,倒逼快递业对违禁品监管力度的提升。三是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以及其他科技手段等,通过技术赋能提升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违禁品的识别和管控能力。四是深化各部门一体履职。近日国家邮政局、最高检等12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深化部门协作,合力探索穿透式监管,完善寄递渠道联合监管责任体系、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寄递安全问题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指引,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职能部门应当在进一步加强探索寄递安全的治理和防控以及在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领域构建共治共管工作格局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