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保英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永利集团304am登录教授、博导,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体育法学会副会长。
2023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理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作出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定。《意见》对于我国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其颁布后,学界和实务界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和研究。许多学者提出了颇有真知灼见的理论和观点,笔者对相关的解读和认知表示赞同。同时笔者认为,《意见》使我国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有了新的时代特征,形成了与新时代相契合的格局和趋势。那么如何从宏观上把握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走向,就显得极其重要。基于此,笔者撰就本文,拟对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若干趋向提出如下见解。
一、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趋于体系化
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命题中包含了若干关键词,如法学、教育、法学理论、学术研究等,这些关键词都使得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一方面,法学教育与我国的依法治国有着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也归属于我国的教育体系之中。而法学研究除了对法治问题的研究之外,还属于社会科学的有机构成部分。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并没有对上述元素及其之间的关系给予深度关注,它们未能被整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意见》则改变了这种旧格局,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若干元素做了体系化的整合。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整合这些元素的原动力和基本方针,全面依法治国则是整合相关元素的落脚点。例如,《意见》中规定:“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系统化有非常深刻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意见》规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便使得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实现了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有机整合,实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融入法治服务于社会的体系化构建。应当说,确立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系统性理论是《意见》的最大亮点。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放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格局之下,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体系之中,放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中,使得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有了非常高的站位,形成了教育培养和理论研究的定力。从长远看,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也应当保持自身的质的规定性,而只有强调系统化才能够做到这一点。从今后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趋势看,我们要进一步强调体系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趋势。
二、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趋于科学化
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与一国的法治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法治是治理国家之重器,是治理国家最基本的方法和手段。同时,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之下,法治也有着不同的地位和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法治都有其政治立场、政治理论和政治逻辑。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助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也自然而然地要受相关政治立场、政治理论和政治逻辑的影响。《意见》明确规定:“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这便是对法学教育政治属性的阐释。同时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也有自身的规律。《意见》明确指出:“坚持遵循法学学科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分类建设和管理法学院校。”非常深刻地揭示了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是有规律的,有关法学学科发展和法治人才培养是有规律的,有关法学研究和法学学术论辩也是要追求真理的。《意见》重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对客观规律的尊重,《意见》要求:“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推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它强调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法治实践规律”,即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法学理论研究都必须遵循法治实践规律。这是一个新的提法,是对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最接地气的要求;另一方面,它提出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要“高质量发展”,这同样是一个新的判断和新的要求。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如何体现高质量发展?只有回归到科学性上才能实现这个目标。此外,《意见》中其他诸多内容也都体现了对科学性的要求,例如,《意见》对法学学术期刊所提出的新的定位:“加强法学学术期刊管理,牢牢把握办刊正确方向和舆论导向,推动法学学术期刊多样化、差异化、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文法学学术期刊发展,构建法学学术期刊发展长效机制。”
三、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趋于标准化
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已经有非常深的历史积淀,形成了我国所特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和法学研究范式,在有些方面也已经比较成熟。例如,我们有不同的法学教育类型,有体系性的法学课程体系,也有规范化的法学教材。最为重要的是,我们有认证法律职业人才的资质体系等。但是如果用严格的规范化来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还缺少较为严格的标准。针对这种情形,《意见》提出了诸多标准化的机制,如教育准入制度、办学质量预警机制、有序退出机制、教育质量评估制度、限期整改和撤销的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刚性规定,体现了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在法学教育体系中有严格的国家标准:“适应多层次多领域法治人才需求,扶持发展法律职业教育,夯实法学本科教育,提升法学研究生教育。完善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法律专业学位基本要求,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同时还提到法学专业的教学标准,法学教育与和法学职业衔接的相关机制。尤其在教材建设方面对标准化的要求更加突出,《意见》规定:“推进中国法学系列教材建设,充分反映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成就。严格法学教材编写人员资质条件,加强教材分级分类审核,把好政治关、学术关。”我们注意到,《意见》对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准化标也有要求,例如,要求在法学理论研究中要形成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等,这实质上为法学理论研究确立了新的标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标准化构建,能够很好地整合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资源,使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作用。
四、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趋于实用化
法学教育关乎法治人才的培养,在新的历史时代下,我国亟需方方面面的法治人才。例如,要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人才,既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又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治人才等。换言之,法学教育本身就有着很强的实用性,而法学学科从广义上讲也属于应用学科。《意见》对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实用性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建立完善以教学科研工作业绩为主要导向的法学教师考核制度,提高法学教师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各类评审评价中的分值权重,建立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教师评价与职称晋升制度,着力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倾向,弘扬‘冷板凳精神’,激励引导法学教师专心治学、教书育人。”这段表述深刻反思了传统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一些虚无主义或形式主义的现象,要求法学教育教学必须能够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问题。《意见》进一步要求:“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到了关键时期,而越是关键时期,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价值就越受国家、政府和社会的重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只有很好地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才是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所以,《意见》将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实用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也必然成为一个新的趋势。
五、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趋于开放化
有不少学者认为,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在一些方面形成了壁垒,这些壁垒说到底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某种封闭状态。例如,法学教育中存在对相关外在因素的排斥,法学理论研究中存在对相关学科的排斥等。针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这些壁垒和封闭状态,《意见》要求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应当有崇高的胸怀和较大的视野,就是要在诸多方面体现包容和开放的特性。例如,对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意见》提出了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的领域法学科。如果法学教育和法律理论研究没有新的开放精神,这些新的学科便难以构建,难以形成学术氛围。《意见》要求:“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该论断对于新时代法学研究意义重大,它要求相关研究主体应当拓展研究的领域和研究的方法论,丰富研究的学科范畴。而对法学教育,《意见》同样要求具有相应的开放性。例如,《意见》要求在法学教育中要进行多种模式的尝试,要吸收国外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要加强法学的对外交流和双边或者多边合作。法学教育的本土化还是全球化,是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意见》非常好地处理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以本土化为主,同时吸收人类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的先进成果,这为法学教育的开放性奠定了基础。此外,社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开放化。未来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要少预设一些前提,少构筑一些模型和范式等。
六、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趋于创新化
对于目前的时代特征究竟如何描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两个特征是公认的:一个是我们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的精准判断;另一个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既改变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环境,也改变了人们的认知方法,影响了人们价值观。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与这两个时代特征密不可分,或者说这两个时代特征是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大背景。笔者注意到,《意见》对此已经有所回应:“适应‘互联网+教育’新形态新要求,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手段。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深化协同育人,推动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生实习实训等环节深度衔接。”它表明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必须有不断创新的动力、意识和方式方法。当然这些创新也要有历史的延续性。《意见》指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法学学科发展。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服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强化国家社科基金和部级法学类科研项目导向作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总而言之,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是一个无止境的问题,我们只有树立强烈的创新意识和理念,才能真正使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取得新的成就。
七、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趋于厚实化
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是一个历史现象,它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脉络,而这个历史现象使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与相应的文化因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同时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也是一个社会现象,它与特定的社会机制相辅相成,社会机制是它存在的客观基础,而它也以自身的功能和价值作用于社会系统。上述两个方面决定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作为历史现象、社会现象以及文化现象的定位是比较淡化的。针对这个弱点,《意见》亦有所回应:“认真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经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它强调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性。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社会性不足,体现在一些法学研究成果并不接地气,其在问题意识和问题应对上有所不足。针对该问题《意见》要求:“立足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围绕法治建设重大规划、重点改革、重要举措等,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法律政策研究,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意见》还要求:“加强对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法治保障研究,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大国外交等重点领域法治实践研究,加强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领域法律制度供给研究。建设国家亟需、特色鲜明、制度创新、引领发展的法治高端智库。建好用好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这些内容都是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干货”,其中每一个内容和细节都使得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不但有历史延续性,还很好地应对和解决了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其厚实性可见一斑。八、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趋于理性化“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这是中国的古训。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是法治人才培养,在该问题上任何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都是不可取的。而法学理论研究同样不能追求短频快,不能局限于“五唯”标准。深而论之,无论法学教育还是法学理论研究都应当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持理性化的发展状态。《意见》在此方面有着极其明显的针对性,例如,《意见》提出在法学人才培养中不能唯文凭论。即是说,应当重视对学生法治素养和能力的培养,而不能以形式掩盖实质,以形式取代实质。对法学理论研究,《意见》提出要培养学者的“冷板凳”精神,体现了对目前教师评价和职称晋升制度的反思。《意见》还明确提出,提高法学教师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各类评审评价中的分值权重。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形成了规模,既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包括法学教育工作者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等。他们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是主流价值。然而,在这个主流价值之下,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还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不公平竞争的现象,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意见》有关考核制度的构型中明确规定:“坚持鲜明的人才培养导向、潜心治学导向、服务党和人民导向,改进科研评价方式,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建立健全教育、激励、规范、监督、奖惩一体化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坚持学术不端‘零容忍’,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落实学术不端与师德失范处理处罚联动机制,引导教学研究人员潜心钻研、铸造精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实行绩效分类评价,推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完善将报刊理论文章、教学研究成果、决策咨询报告等纳入学术成果机制,把参与法治实践、咨政建言等纳入科研考核评价体系,提高科研考核评价工作科学性。”应当说,理性化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及其形成是新时代的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