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法学会之声:“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风采展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2-19浏览次数:583

为繁荣上海法学研究,引领法学人才成长,促进上海市中青年法学人才脱颖而出,总结他们在法学理论、法治实践、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领域的新方法、新经验,展示本市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研究的新成果、新成就,上海市法学会启动了第六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 经初评、终评委员会评审,经市法学会研究并报市委政法委同意,最终确定授予刘长秋、李学尧、杜宇、沈伟、丁文联、李剑、刘言浩、杨华、曹坚、李凤章10人第六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

李剑,男,1976年3月出生,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剑同志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反垄断法领域,在进行法学传统的制度研究、案例研究的同时,积极地进行多学科交叉研究上的探索。近年来在法学类CSSCI期刊以及SSCI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30余篇。此外,他出版了专著2本,并参与多本书籍的写作。 他曾获得上海市“年度社科新人奖”(2015)、“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和科研成果奖”(2009)、“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优秀青年论文一等奖”(2010)、湖北省社科期刊“第十三届优秀作品一等奖”(2012)等多项奖励。作为课题主持人,承担过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上海市科研创新重点项目等多项课题的研究,并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多个课题的研究。

刘言浩,男,1974年6月出生,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法,现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 刘言浩同志在司法实践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法律方法论、民商法、比较法、欧洲法、民事诉讼法、自贸区法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出版著作30余部,在核心期刊和专业报刊上发表论文、案例评论和研究报告100余篇。他于2001年在国内率先提出并论证了民法上的安全保护义务,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论文《宾馆对住客的保护义务》对我国的侵权法的司法、学说和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他结合司法实务,对法律方法论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出版多部著作,对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进行了法理上的提炼与总结。 他在民商法尤其是物权法、债法、公司法领域,出版了数百万字的学术著作,对我国房地产、合同、公司领域的审判经验和司法判例进行了系统的整理与研究。  

杨华,男,1979年1月出生,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海洋法、环境资源法,现任永利集团304am登录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杨华同志先后在SSCI、CSSCI期刊发表文章近20篇,出版个人专著2部、合著1部。近年来,他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主持完成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面上资助项目、上海市地方政府部门及其他项目10余项、上海市精品课程1项。 杨华同志兼任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海洋战略论坛秘书长。曾获得“上海市晨光学者”、“上海市曙光学者”、“上海市浦江学者”等称号,获得第二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宝钢优秀教师奖”等奖励,先后被评为“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长征突击手”、荣立“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个人三等功”。  

曹坚,男,1976年4月出生,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现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副处长,主任检察官。 曹坚同志从检近15年来,秉持“法学理论关照司法实践,司法实践发展法学理论”的精神,坚持在检察工作中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取得了较为丰硕的学术成果。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3部,合著多部,在法学核心期刊、报纸及其他相关学术期刊发表各类文章近300篇。 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工作期间,曹坚同志先后在研究室、二审处、公诉处任职,承担或参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课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课题和重点课题、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中青年课题等一系列的课题调研工作,相关调研成果被我市检察工作所吸收借鉴。他2次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并于2014年被评为上海市第四届检察业务专家。  

李凤章,男,1970年10月出生,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法,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教授。 李凤章同志先后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教育部项目1项,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1项,有关成果先后获得上海市哲社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多项奖励。其研究重点包括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土地权利制度。专著《登记限度论——以权利登记制为中心》,指出了国家在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时必须坚持的边界,同名博士论文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优秀奖。 他致力于中国土地权利体系的建构,所提出的“土地所有权主权化、土地财产权使用权化”的改革思路,被视为法学界的代表性观点之一。为了实现土地制度的转型,其强调在尊重占有基础上以使用权的形式由国家重新确认土地使用权,认为应将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非限定性土地使用权,从而实现城乡土地权利的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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