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许璐娜发布时间:2018-09-19浏览次数:4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国和上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对学院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第三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应当由学院党总支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的会议替代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学院党总支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1.研究决定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具体措施;

2.研究决定落实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三大主体责任的计划、制度、具体措施等;

3.根据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和基层党支部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调整;

4.研究学院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的规划与举措;

5.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以及党内表彰和处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等事项;

7.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定期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8.配合校党委做好学院的干部培养、考核、选拔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9.研究决定学院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研究决定学院分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1.研究学院“三重一大”内容中需要经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2.研究决定学院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研究,党总支书记根据研究结果以学院党总支名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内容包括:

1.讨论研究二级学院办学方向实施方案;

2.讨论研究师德、师风学风建设规划;

3.讨论研究教工年度考核等次、绩效奖励分配、院级及以上奖励奖项荣誉称号人选等重大事项;

4.其他须经党组织先行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七条关于议题的确定:

1.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党总支书记于副书记磋商后,确定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

2.其他委员也可根据分工和工作实际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与书记、副书记讨论后确定;

3.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突发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八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缺席时,如遇突发性重大事件,由指定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全体委员。根据讨论议题,书记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副书记、书记最后表态;会议主持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与会人员的意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对于只需要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一般议题,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

重要的需要表决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党组织的指导性意见。党总支班子成员应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党总支的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一条须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在部门网上公示。会议记录、纪要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十二条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程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及会议材料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者可以在会前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可委托他人进行表决。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四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本着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必须无条件地认真贯彻执行。委员会会议研究的问题,与会者可以在会上发表不同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能在其它场合发表与委员会会议决议不一致的言论。

第十五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职称、奖惩、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处分。

第五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对因故未出席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八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总支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在经济法学院党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