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实行答辩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双盲”原则。
二、答辩前,答辩秘书核对答辩人身份。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并宣读答辩具体要求(如系多人答辩,可以集体宣布、抽签决定答辩顺序)。
三、答辩一般流程
(一)答辩人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左右。
(二)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答辩人进行提问,答辩人应当当场直接回答;答辩人可携带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参考资料,并可当场翻阅、查证。
(三)硕士答辩时间一般在30分钟左右。
(四)论文答辩评议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人退出答辩会场,并宣布评议开始。
2.答辩委员会对答辩人的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如果有多个答辩人,可以集中评议)。
3.答辩委员会对答辩人的论文是否达到毕业水平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当场进行表决,同时应对建议决定授予学位的答辩人学位论文成绩作出决定。
4.评议时答辩秘书必须在场,同时负责对答辩全部过程及表决情况的记录。
(五)投票表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毕业论文是否达到毕业水平、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及学位论文成绩等均实行不记名表决。答辩委员会成员逐项填写表决票。答辩秘书现场计票,并当场向答辩委员会宣读统计结果。
1.关于毕业表决
全日制研究生需要先进行毕业论文表决,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即为通过。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不再进行学位论文投票。已毕业全日制研究生不需要进行毕业表决。
2.关于学位表决
学位论文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为通过。硕士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后、一年内(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还未通过的,可在三个月后、一年内(最长学习年限内)再次修改论文,申请第三次答辩,第三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3.关于学位论文成绩
学位论文成绩评定为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合格。学位论文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同意授予相应学位。
(六)学位表决后,答辩委员会须当场拟定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决议书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七)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场向答辩人宣布学位论文答辩的决议结果(决议包括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以及学位论文成绩)。
经济法学院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