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上海纪录片学院实验中心摄录设备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器材设备的使用效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指摄录设备为单价或成套配置总计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各专业实验室和演播厅内的相机、摄像机等固定及可移动的专用器材。
二、摄录设备的使用、保管、借出和维护,都适用本规定。
三、摄录设备的使用保管
(一)演播厅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摄录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操作。
(二)教师因教学需要借用摄录设备的,借用后,只能用于教学相关的工作,不得擅自使用,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摄录设备的借用
(一)实验室的摄录设备在保障本学院学生教学使用的基础上,实行校内共享。
(二)摄录设备借用流程
1.本学院学生因课堂、实验实训、毕业设计、学生活动方面需要借用摄录设备的,需填写《上海纪录片学院摄录设备借用单》,在指导老师签字后,方可借用;学生活动由团委书记审批。
2.摄录设备要在外地使用的,须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指导老师必须全程跟踪设备使用情况,实验室管理人员可随时抽查设备使用情况。
(三)摄录设备借用注意事项:
1.课堂教学当天使用的,应当天内归还设备;
2.学生因课堂、实验实训、毕业设计需长期使用设备拍摄的,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7天;借出的逾期设备由实验室仪器管理负责人负责催还,归还时仪器负责人要与借用人共同校验。如有需要续借,应归还后按实际情况申请。逾期三天以上归还设备达三次及以上,将取消学生本学期内的借用设备资格。
3.课内作业由任课教师在实验中心设备借用单上签名,课外作品必须附拍摄脚本或计划书,并由指导教师在设备借用单上签名,方可借用。课外作品的成片要上交实验中心归档。
4.学生创作设备借用一律免费免押金。学生以创作的理由借用设备,却擅自用于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永久取消设备借用资格。 指导教师对学生创作行为负有责任,必须是在学生填写完借用单,审看过拍摄脚本或实验计划后再签字,如发现教师不了解情况就随意签名,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将不再认可该教师的签名,确需签名时,改由教研室主任签名。
5.借用者未经允许严禁进入器材库。借出设备时,应当场检验,否则,所有设备视为正常;设备归还,由实验中心设备管理人员验收入库。
6.使用过程中,严禁使用劣质耗材,出现故障应及时反馈给实验中心。如有人为损坏、丢失,须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罚。不得私自将设备转借、调换、拆卸或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由借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设备借用资格。
7.实验中心后续将建立学生借用设备信用机制及操作技能认证机制,对表现良好,创作水平高的学生将在设备上优先支持。借用设备时,借用人需检查设备是否完好,设备一经借出,借用期间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责任由借用方承担。
五、摄录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一)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经常对摄录设备的存放环境进行检查,不能将设备放置在高湿、高温、强磁场、强电场和强震动的环境中,应保证设备的完好无损。
(二)要经常对设备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定期进行充电、试验、检查、擦拭等。每半年要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检测,如发现设备故障,报学院负责领导,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查验及检测,并按相关流程保修。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纪录片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