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揪心,趁机发“国难财”者绝不姑息。
3月27日下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宝山法院”)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对两起涉疫情诈骗案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荣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记者了解到,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通过“陌陌”社交平台得知姜女士求购口罩,便主动联系姜女士谎称有渠道购买口罩。姜女士通过QQ与对方谈妥购买口罩事宜,并介绍了另外两名好友一起向被告人刘某购买口罩。三人转账共计5100元给刘某后,却发现刘某迟迟不发货且失联,遂报警。而此时被告人刘某已将所骗钱款用于赌博游戏应用程序的充值。
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海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教师郑飞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道,“涉疫情诈骗与非涉疫情诈骗有着严格的界限,其根本在于涉疫情案件与非涉疫情案件的界定不是按案发时间是否为疫情期间,而是按照事由是否涉及疫情来划分。如果在疫情期间,被害人的财物用于购买防疫的防护用品、日常用药或者基本生活必需品,一旦被骗就可能影响其正常的隔离甚至生命健康。”
郑飞举例说,“就购买口罩而言,这可能是一家人居家隔离或者预防疫情的所有期待,甚至可能是一家人因为行骗者的 ‘承诺’而放弃购买社区配置的口罩,犯罪人诈骗行为的危害远远超出了被骗财物本身价值,这正是严厉打击‘涉疫案件’的根本目的所在。”
在今天宝山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涉疫情诈骗案中,被告人荣某在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虚构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通过网络骗取被害人陈先生口罩购买款共计人民币10800元,后将上述钱款挥霍一空。
被告人荣某事后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妥,便向被害人退赃800元,并主动至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海宝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荣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荣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永利集团304am登录专注刑法学研究的学者刘泽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在社会学中有一种‘风险社会’的说法,面对风险社会,体现在刑法上最凸显的特征就是公共政策不断介入。当下和疫情相关的犯罪产生的风险中有很多很难被预见,由风险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难以估计的,刑法必须提前介入,最直接体现就是从严处罚。”
新冠疫情暴发后,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郑飞认为,“上海宝山法院今天审理的两件涉疫情案件的量刑,基本上属于在量刑指南确定基准刑幅度内顶格判决的结果,可以说是一种从重处罚。刑罚的威慑效果强调必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但这一切没有超过具体适用的量刑幅度,可以说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又一次有效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