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室:
为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合法报酬,同时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克服经济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及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市教委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的要点,进一步规范永利集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勤工助学岗位录用对象
勤工助学岗位应当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未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特殊岗位审批表,加盖部门章,报永利集团304am登录资助管理中心(机构设在学工办)备案。
二、严格考勤制度
各部门应确保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正确使用,真正满足学生劳动助学的需求。
1. 用工部门应当保证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学生按实际劳动时间填写考勤记录表并由本人签字,考勤记录必须精确至半小时。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用工资格或勤工助学资格。
2.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电话、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学生到岗情况进行确认,并对满勤满工时岗位进行抽查。
三、岗位录用要求
1.用工部门将招聘岗位、要求上报资助管理中心批准,除留用名额外,由中心统一推荐具有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应聘,并定期将录用结果公示。
2.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常规培训,用工部门承担学生的特殊培训,岗位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可以调整无法胜任岗位的学生。
3.被录用学生无特殊原因至少做满一学期,否则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4.每月每岗位不超过40小时,鼓励一岗多人,岗位空缺将由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数据库中选派学生替补,并定期将替补情况进行公示。
5.勤工助学各项考核记录、选聘材料将定期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查,资助管理中心将确保选聘公开、考核公正、及时清理不符合条件人员,此项工作即日启动。
特此通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工办代章)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