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督导制度是心理咨询工作的需要,也是由心理咨询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和特殊性决定的。为更好地开展心理督导工作,中心特制订如下规定:
1.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应自觉参加心理督导,在督导前做好相应的准备,督导后要认真总结、反思和学习。督导过程中有关来访者的任何信息都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2.心理督导的形式主要为三种:外聘督导师督导、中心主任督导和同级小组督导。心理督导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例讨论、会诊、咨询关系分析、咨询师个人成长。
3.心理咨询师在遇到危机个案,或咨询中有疑难问题以及咨询师自觉无法胜任咨询时应寻求督导,以更好地为来访者服务。
心理咨询中心
2012年9月制订
2019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