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youth.cn 2013-01-23 07:14:00 中国青年网 |
编者按:2006年发生的因救人反被诬陷的南京“彭宇案”让国人在看到倒地老人时经常侧面而过,并引发了一场“老人倒地该不该扶”的检视道德观的大讨论。2013年新年伊始,河南周口市商水县一位叫沈玉琼的16岁少女用如花的生命,给出了有力答案。“向沈玉琼学习做中华美德少年”的倡议正在全社会传播。让我们跟随中国青年网记者的笔触,了解这位“最美见义勇为女孩”短暂而光荣的一生。 |
“向沈玉琼学习 做中华美德少年”系列报道十二 |
“最美见义勇为女孩”沈玉琼逝去背后的思考 |
中国青年网北京1月23日电(记者 周小璐)1月3日晚,河南周口商水实验中学学生沈玉琼与母亲沈伟在途经商水县阳城路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北约200米时,看到一辆摩托车将一位骑三轮车的老太太撞倒,沈玉琼急忙上前施救,不料又被随后冲出的一辆汽车撞飞,因伤势严重最后不幸花季陨落,沈玉琼因此被誉为“最美天使”、“最美见义勇为女孩”、“寒冬里的一缕暖阳”。事发后,团周口市委、团河南省委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表达怀念之情。如今此事已过去20天,哀恸之余,我们或许可以有更清晰的思路和客观的立场来审视这场事故带给我们的更多思考。 |
沈玉琼自拍照 |
再论“老人倒地是否该扶” |
作为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老人倒地是否该扶”此前已在网上进行过广泛讨论。正反两派各执一词,难成定论。赞成方认为,从道德层面讲,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无论何时都该一以贯之;从法律层面讲,一些特定人群也有扶助老人的法定义务。反对方则认为,目前社会诚信系统出了问题,做好事被反咬一口的例子并不鲜见;如果方法不对,反而更会弄巧成拙,造成不可避免的伤亡。中国青年网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永利集团304am登录教授姚建龙。 |
对此,姚建龙立场鲜明地表示,这个问题压根没有讨论的必要,看到老人受伤倒地前去帮扶,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人之本性。若非如此,则是背离传统道德和为人准则的“无良”行为。华夏时报主编贺江兵同样表示,应该支持小玉琼这种勇于救人的精神和行为,只是小玉琼作为未成年人,并不具备承担如此重大责任的能力。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丹玫则从专业角度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
她认为,遇到老人受伤需要施救的情况需要根据客观条件而定。如果只是单纯性摔倒,帮忙扶起来是可以的,如果遇到车祸等重大灾难现场,一般来讲应该首先拨打120或者其他专业救援电话。施救之前还要对紧急状况进行基本判断:这次事故是否严重?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达到施救的要求?在此次事故中,小玉琼的方法是否得当有待商榷。崔武律师也强调,“扶助老弱,这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光有热情,光有义务还不够,还要提高我们的救助能力,这点很重要。”的确,在此次走访调查中,讨论焦点大都聚焦在“救助方法”这一话题。 |
“见义勇为”不如“见义智为” |
因为救助方法不当而造成二次伤亡,对此,姚建龙表示,“非常可惜”。 |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身份定位和角色特征是不同的,未成年人辨识能力较差,社会经验不足,这导致了未成年人救助能力较弱。因此在未成年人救助中,如何确保自身安全和采取正确方法施救就显得尤为重要。” |
姚建龙分析道,“在此案例中,在道路中间发生车祸,直接跑过去救人是不明智的。应该首先观察来车方向,在50米以外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如果条件不允许,摆放树枝,竖立几块砖头都是可以的,以提醒来车前方有突发事故注意避让。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自身安全,另一方面可避免伤者遭受二次碾压,也便于保护车祸现场,采取进一步的施救措施。因此,在沈玉琼事件中,我首先肯定这种救人的精神,并对她因救人牺牲深表同情,但从结果来看,对其救人的过程持保留态度。我们要通过这个案件引起反思。” |
雷丹玫则从国内的教育环境和氛围营造等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救别人,先保护自己。比如别人掉进河里,你自己不会游泳反而盲目施救的话,不但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会白搭一条性命,这是不可取的。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在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自救及施救方面的应对知识教授不足,整体社会氛围营造也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并不应该鼓励孩子一马当先冲上前去,最重要的是先保护自己,而非‘以命相搏’。” |
许多受访网友也纷纷表示,随着公民个体意识的不断觉醒,“见义智为”替代“见义勇为”越来越成为普遍共识,如何秉承科学理性做出最佳选择而不是基于道德负担进行无谓牺牲越来越为人重视。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未成年人见义智为,采取合适、有效、规范的方式救助他人,而非白白牺牲另一条生命,才能将善的价值发挥到最大,才不会有更多的花朵提早陨落。 |
呼唤“见义勇为”统一界定出台 |
在以往许多既成事实当中,许多好心人想出手相救却“有心无力”的情况并不鲜见。这一方面是出于担心被“反咬一口”,另外则是我国“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还存在一定缺失。 |
对此,姚建龙表示,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一个公平的、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经济现象的不良影响,也会逐渐渗透入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再也不是熟人社会,加之助人没有好报等个别案例的出现,加深了人们对陌生人的不信任感和恐惧感,被讹诈的担忧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
谈及此点,雷丹玫很无奈,“按道理来讲,被救助人应该常怀感恩之心,为一点费用讹诈别人,既伤了别人的善心,更伤了自己的良心,此事暴露出我国国民素质仍有待提高。长此以往必将对救助人主动救助的意愿产生一定冲击。” |
与此同时,事发后许多目击者拒不作证,作壁上观,更使许多见义勇为者“寒了心”。 |
那么,我们有必要首先明确下,到底何为“见义勇为”?按照《新华词典》的解释,意为: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但是时至今日,这四个字已被赋予了更多的附加条件。 |
在2012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中对“见义勇为”是如此定义的: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出台法规政策,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随着见义勇为引发的案件日渐增多,立法上的缺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 |
据悉,在此次沈玉琼事件中,肇事司机已自首,但撞倒老人的电摩驾驶员依然不知去向,让女孩难被追授“见义勇为”称号,许多网友纷纷伤感呼唤,“别再让少年殇于‘见义勇为’。” |
撞死沈玉琼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周口晚报记者马治卫摄 |
对此,雷丹玫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在施救过程中最好可以自行拍摄照片或者找路人作证,在特别不好判定的情况下,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也会有相关责任事故认定,法院会根据诸多证据综合判定。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我们都在呼唤人人从善如流、见贤思齐,都在盼望奉献精神蔚然成风,而准确细致地对这一行为加以界定,并且切实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才是我们砥砺前行的动力。 |
http://news.youth.cn/wztt/201301/t20130123_2829211.htm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正式实施,围绕其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规定,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有关专家。 |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认为:“从程序设计和内容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度扩大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刑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
在刑辩律师、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看来,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两大亮点。 |
拥有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的钱列阳发现,很多成年累犯、惯犯最初走上犯罪道路,如果当初“封存的犯罪记录不进档案,给他们改过自新的空间,有助于重新回归社会生活,给他们更多的出路和希望。” |
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
在张雪梅看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了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进步的体现。同时也存在不足,如没有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不做犯罪处理、撤销案件的纳入其中,“这些也应当封存。” |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公安机关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社会调查宜尽早启动 |
“社会调查制度是新刑诉法非常亮点性的规定。”上海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社会调查“非常重要、非常必要”,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的判决、交付执行,社会调查报告都有很大的参考作用,有助于提升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准确性、成功性和科学性。 |
“目前公、检、法三家均可开展调查的规定,适应了我国各地少年司法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姚建龙说,越早调查越好,应以公安机关调查为原则,检察院调查为补充,法院调查为例外。 |
在张雪梅看来,侦查阶段启动社会调查最为关键,能够有利于对案件作出客观、准确的处理。 |
需尽快完善帮教措施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
“这一规定听起来有道理,其实是有矛盾。”姚建龙说,对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条件并未强调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而对未成年人作出不捕的决定却是以监护条件、社会帮教措施为前提条件,要求更高。 |
姚建龙认为,这一规定对于外来涉罪未成年人,本地父母双亡、监护状况特殊的弱势群体会产生不利影响。这也是少年司法客观存在的难点问题,比如,北京、上海外来未成年人的逮捕率远高于本地未成年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从司法平等性的要求来看,应去掉这两条限制性条件,实践中可以具体掌握,但是不应强化这样的规定,作为必要的条件。” |
张雪梅告诉本报记者,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强调当事人居住地的义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向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而不是户籍地的。“严格按照相关政策,不会造成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会排除异地未成年人,关键在于家庭和社区是否具有监护、帮教的条件。” |
公安机关专办机制需尽快落实 |
在张雪梅看来,刑事诉讼法对少年司法专门机构的设置方面并没有硬性要求,但是法院、公安机关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能够推动少年司法专门机构的同步化,推动各项司法制度和司法探索的深入落实。 |
“专办机制对于保护未成年人非常重要。”姚建龙说,由专门的人员、专门的机构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就如同孩子们到儿童医院看病,方法、程序更加专业、经验更加丰富,可以大大提高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科学性、有效性。 |
目前,全国已建2400多个少年法庭,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有7000多人,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也已有近500个。 |
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但是迄今为止,全国范围内公安机关真正做到专办机制的非常少。”姚建龙告诉记者。 |
姚建龙非常期待,“公安机关能够把专办机制的规定落到实处,补齐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这块短板。” |
姚建龙一直希望公、检、法、司联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统一作出规定。“公、检、法分别作出规定会产生一些问题,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如果联合出台规定,可以对涉及四家有争议的问题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
张雪梅也非常期待公、检、法、司能够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作出联合规定,解决程序之间的衔接以及共性的困难,使程序更加紧密,实现无缝对接,有利于法律规定的制度在整个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避免浪费司法的资源。(本报记者 王春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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