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李燕 臧鸣 |
早报记者昨天从浦东警方获悉,连撞10多辆车的肇事司机在行车前曾吸食冰毒。目前,薛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浦东警方刑事拘留。法学教授姚建龙认为,“毒驾”应当入刑。 |
3月30日22时许,浦东警方陆续接报,灵岩南路和长清路一男子驾车沿途撞击多辆车辆。据了解,当时一名男子驾驶黑色别克车在浦东三林地区横冲直撞,导致11辆轿车、4辆摩托车、1辆电动自行车被损坏,同时有4人受伤。(详见早报4月1日A8版) |
接报后,警方迅速处置,且协调120救护车到场。经民警围堵,在三林路一轻纺市场内,将肇事男子薛某控制。4名伤者均无生命危险。 |
浦东警方证实,现已查明,事发当日16时许,薛某尿检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即有吸食冰毒行为。 |
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姚建龙认为,无论从行为性质、危害后果还是刑法“举轻以明重”原则来讲,“毒驾”应当入刑。 |
中国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中均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有禁止性规定。但《刑法》对毒驾并没有单独规定。毒驾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两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这两个罪名均没有针对“毒驾”的条款,因此现实中“毒驾”是否能入刑要看具体个案,一般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
姚建龙认为,“毒驾”无论从行为本身还是可能的危害后果实际上都比醉驾要大,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险也更大。现在刑法已将醉驾纳入刑法评价体系,因此毒驾入刑无可厚非。姚建龙坦言,实际操作中,毒驾的检测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毒驾不入刑的原因。 |
《东方早报》2013年4月2日 |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13-04/02/content_75380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