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性侵儿童是法律的高压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6浏览次数:157

 

 2013-06-18)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七日谭
为什么在高度重视人权的美国,竟然会颁布将有性侵儿童前科者往“死里逼”的法律?这就是“梅根法案”所体现的一个看起来有些过分的儿童保护思路——儿童权益是法律的高压线,谁将黑手伸向儿童,就别怪法律把你往“死里逼”
姚建龙
近期,媒体所披露的多起在本国有性犯罪前科的罪犯竟然堂而皇之地在中国为人师表,令人震惊。在这些老外的所在国,比如美国,就颁布有足以令所有性犯罪前科的人无所遁形的法律,例如著名的“梅根法案”。
梅根法案的出台源于一个本可以避免的悲剧性事件。1994,美国新泽西州汉密尔顿小镇7岁女孩梅根·坎卡在邻居杰瑟·蒂曼得科斯屋内被以残酷的方式奸杀。这个名叫杰瑟·蒂曼得科斯的邻居有两次性侵儿童的前科记录,但无论是警方还是社区都对这个“外来人员”的性侵记录一无所知,更不用说梅根及其父母了。
小梅根的遇害震惊了全美国,在对这起案件的反思过程中,警方、社区对有性侵前科人员的犯罪记录一无所知被认为是导致梅根之死的关键原因。为了避免悲剧重演,在梅根父母的推动下,新泽西州通过了被命名为“梅根法案”的法律,打破保护有犯罪前科之人隐私的惯例,强制要求有性侵记录的人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在搬入社区时要通知社区和居民,政府则建立严密的监管信息库,立法还特别加重对性侵累犯的处罚直至终身监禁。1996年,克林顿政府批准了联邦级的梅根法,之后梅根法案迅速在美国各州推广,并对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英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有类似的梅根法案。 
不同版本的梅根法案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是有几点是共同的:一是颠覆保护个人隐私的传统,将性侵儿童罪犯的身份信息向社区与公众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查到所居住的社区中登记的那些有性侵前科记录者的详细信息。美国有的州甚至立法要求有性犯罪记录的人必须在所居住房屋的窗户上张贴明显标识;二是对有性侵前科之人的活动与居住地点进行严格限制,比如美国大多数州的梅根法案均规定此类人不得居住在学校、幼儿园附近,更不用说在学校工作了。美国佐治亚州甚至曾试图禁止性侵案犯居住在校巴站1000英尺以内,如果这样的立法真的通过,该州很多地方有性犯罪记录的人将不得不搬到湖底或森林中央了;三是对性侵者的处罚严厉,例如对与一定年龄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一律认定为强奸。对于性侵累犯则推崇剥夺犯罪能力,例如终身监禁。有的国家,比如德国、韩国版的梅根法案甚至规定可以对性侵儿童的罪犯进行“化学阉割”。
梅根法案所体现的“极端”思维似乎有些令人难以理解,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梅根法案体现的是把性侵儿童罪犯往死里逼的思路。一个常被提起的典型案例是:一个有前科的性罪犯再次犯罪,但因证据不足无法指控,于是检察官就利用梅根法案,采取了无论这个嫌疑人跑到什么地方,就将公开其身份信息与犯罪记录的宣传页贴到什么地方的对策。检察官还义正言辞地告诉这个罪犯,你有三条出路:(1)杀了我;(2)认罪坐牢;(3)自杀。结果嫌疑人选择了自杀。梅根法案这样的立法竟然在这些国家通过并且执行,虽然一直存在争议,但总体来说反对的声音是无力的或者即便反对也需要借助“保护孩子”的名义——比如,一些有性侵记录的孩子应当成为梅根法案的例外。
为什么在高度重视人权保障的发达国家,竟然会颁布将有性侵儿童前科者往死里逼的法律?这就是梅根法案所体现的一个乍看有些过分的儿童保护思路——儿童权益是法律的高压线,谁选择了将黑手伸向儿童,就别怪法律把你往死里逼。保护儿童的如此思路,正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具体体现。因为儿童是弱小的个体,法律每对将黑手伸向儿童的罪犯讲一分人情,就意味着儿童多了一分危险。对于性侵儿童的罪犯尤其如此,因为性犯罪的重犯率是极高的。例如美国的统计发现,性犯罪再犯率是其他类型犯罪的四倍,日本的调查发现性犯罪重犯率在25%以上,台湾的统计表明连续暴力性性侵犯罪的再犯率高达95%
在梅根法案所体现的儿童保护思维对比之下,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是值得反思的。以奸淫幼女犯罪为例,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坚持的是所谓“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而并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因此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如果不明知是幼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嫖宿幼女不算强奸、嫖宿幼女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幼女身心健康,也当然地变得十分有理了。如此只见“刑法”不见“儿童”的立法、对侵犯儿童罪犯讲“人之常情”的立法,所带来的后果必然是性侵儿童现象的层出不穷。有性侵儿童前科的外国罪犯竟然敢而且能够跑到中国来“教书育人”,也就不足为奇了。
  (作者系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0618/Articel10002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