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
一、报废设备的鉴定: |
1、仪器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严重影响使用又不能维修改造的。 |
2、因各种事故造成的损坏或自然损坏,不能修复使用的。 |
3、设备损坏,虽能维修,但无维修价值的。 |
4、设备陈旧,性能明显落后,不能使用的。 |
5、超过使用年限,自然磨损严重,造成性能降低有事故隐患或主要部件损坏,已无维修价值的。 |
二、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
1、由使用部门到设备处领取“报废设备申报表”,详细准确填写,实验室主任和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设备处审核。 |
2、由设备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填写鉴定意见,上报主管院长批准。鉴定小组由院系、实验室、设备处负责人及其有关专家组成。 |
3、2万元以上设备报废,须经院长批准。 |
4、对一般仪器设备报废量大,总值超过5万元,须经院长批准。 |
5、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报废,须经院长批准,上报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
6、报废的仪器设备一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由设备处核减设备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及撤卡工作,并通知财务处消减固定资产总值。 |
7、凡经批准报废淘汰的设备,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处统一变卖或调拨。 |
8、报废仪器设备变卖处理应组织三人以上洽谈组进行洽谈变卖事宜,所得卖款应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处 |
刑事司法系 |
2007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