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 专家呼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大修”了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6浏览次数:74

 

( 2013-10-15)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本报记者朱磊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近日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工作开展调研。面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该如何修订加以应对?《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参加调研的两位专家。 
 
 
应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2012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对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 
 
“十多年的实践表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减少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该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需要。尽管2012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但只是涉及刑事诉讼的内容,没有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给予回应。为了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全面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兼职教授牛凯如是说。 
 
牛凯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应着力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增强法律修订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当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很复杂,不可能通过修订一次法律全部解决,应当抓主要矛盾,力求解决突出问题。如,执法主体职责不够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家庭、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社区、社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大众传媒、网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实施的监督等,都是此次修订应当力求解决的重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大修’了。”牛凯说。 
 
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些地方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统一协调、指导和督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作用;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加强和改进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加强对营利性网吧的管理,注重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等。 
 
“应对这些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把成熟的、带有普遍性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姚建龙说。 
 
 
进一步强化监护责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大量案例表明,家庭教育失当是孩子出现罪错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进一步强化关于家庭教育的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对监护人的职责作了不少规定,但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惩戒措施。”牛凯说。 
 
姚建龙认为,法律应增加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的内容。“目前,对于不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甚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家长,缺乏有效的规诫、制约手段。法律在修订中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姚建龙说。 
 
两位专家建议,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两种不同层次的惩戒:一是监护人在某些方面履行职责不当的,可责令监护人集中学习接受强制性教育、罚款等。二是如果由于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存在问题,导致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照顾,或被遗弃、遭身心虐待等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无法与监护人共同生活时,应启动剥夺其监护人资格的程序,同时由能够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机构,如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学校或寄养家庭等对其进行妥善安置。对被剥夺监护权的监护人,有权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探视未成年人,一旦发现其在探视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则取消其探视资格。此外,应注重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如明确规定居委会、村委会、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等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等情况,可以向当地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学校等报告。 
 
 
及时矫治严重不良行为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近年来的调查显示,七成以上未成年犯有过不良行为先兆。未成年人初期的不良行为,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教育和矫正,任由其发展,很容易导致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姚建龙遗憾地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甚至在矫治内容、矫治机构、矫治措施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直接影响矫治效果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应着重考虑对严重不良行为干预与矫治的司法化问题。 
 
专门学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形式,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由于强制入学措施的弱化和家长担心孩子被“标签化”和“交叉感染”,学校出现了招生难、入校学生大量减少的情况,导致专门教育萎缩。而社会上一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事实上处于脱管失教状态。 
 
牛凯认为,专门学校教育应坚持自愿入学与强制入学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专门学校入学评估机制,解决一些父母不愿将已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徘徊在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的问题。应当尽快加强专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转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同时通过法律进一步完善专门学校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以促使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向好的方向转化。 
 
牛凯还建议,可将“专门教育”等矫治措施在适用程序上纳入司法裁决范畴,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彰显程序公正。 
 
为了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 
 
姚建龙表示,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有益探索,对于教育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订时应增加相关的社区矫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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