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10-19)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本报记者朱磊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和谐。为了让孩子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还应进一步加大力度。”近期,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组织专家、学者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参与调研的有关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发出上述呼吁。
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救济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忽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部主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兼职教授牛凯说。
牛凯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改过程中应增加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公力救济制度。如未成年被害人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生活、医疗、教育等救助。司法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应实施特殊司法保护,可以将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交由专门的办案部门或人员办理。对于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必要时,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等。
“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公力救济制度可以平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减轻被害人所受的损害,防止未成年受害者由于受到侵害而产生报复行为,从而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牛凯解释说。
加强未成年人禁毒宣传教育
近年来,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形势不容乐观。
据媒体报道,2012年,广西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人数达到207人,比2008年增长了155.56%。2008年至2011年,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人毒品罪犯人数分别为176人、245人、371人、434人,年均增长率达35.1%。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建议,在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应增加毒品预防教育的内容。他表示,近年来,合成毒品蔓延迅速,未成年人吸毒群体不断扩大,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宣传教育,减少未成年人因吸毒等问题而产生的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大众传媒是最广泛的社会宣传平台,也是未成年人获取各种信息的主要途径。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等新媒体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日益显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鉴于网络的迅猛发展,姚建龙建议,应将此条规定修改为,“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组建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
对于失足未成年人,如何帮助其“迷途知返”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问题。
“还记得我吗?一个在痛苦不堪的时候被你们拯救的女孩,在我的人生即将留下阴影的时候,你们的关心,像微风一样吹走我心中的尘埃;你们温和的微笑,像一缕阳光温暖了我孤独的心;你们开朗的话语,让我重新找回自我;你们平易近人的态度,抚平了我心灵所有的伤痛,赶走了所有的阴霾。”这是一名曾经失足的少女小晴(化名)写给帮助过她的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社工们的感谢信。在社工们的帮助下,小晴重新回到了正确的人生道路上。
小晴的故事表明,专业社工对于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专业社工队伍得到了较快发展,然而社工队伍的整体发展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预防重新犯罪需要专业化、社会化的辅助力量支持,并建立体系,发挥合力。”姚建龙说。
为此,姚建龙建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增加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组建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为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期间和刑罚执行期间的帮教矫正和犯罪预防提供社会化服务。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办案,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沟通配合,共同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帮教预防工作体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牛凯建议,将此规定修改为,“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未成年学生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非监禁刑或适用缓刑的,应当保留其学籍。”“应当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学校不应采用开除或变相开除等做法,将其推向社会。”牛凯说。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牛凯特别强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未来修订时应考虑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他认为,承担责任的组织机构、贯彻执行的必要程序、科学具体的量化标准和切实可行的法律责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四个因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家庭、学校和社会方方面面。两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不约而同地表示,建议进一步明确具体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细化罚则,同时明确家庭、学校、社会的相关责任,共同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1019/Articel03004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