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疏于照看,就是虐待?

发布者:裘欣璐发布时间:2018-01-16浏览次数:145

 

“天怎么还不亮?”
一个六岁孩子的问题,让人们无言以对,有网友评论道:“一个孩子的一句话,让一个国家的心都碎了。”
六天前,山西省汾西县的男童小斌被人骗至野外,下药迷昏后挖去了双眼,目前,警方正在缉凶,并提出悬赏十万元征集线索。
在这个即将结束的暑假,关于孩子的悲剧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坠楼、溺水、车祸、走失,以及令人不寒而栗的人为侵害。
在这个成人亦需时刻警醒的世界里,孩子的脆弱不堪一击,无论是谴责还是同情,哪怕是对凶手的严惩,都无法还给他们一个完满而鲜活的人生。
重要的是在这一切发生之前,尽力呵护好这些稚嫩的生命,让他们平安长大。
对孩子疏于照管,
就是一种“虐待”
小斌的遭遇或许是一个极端案例,但这个夏天频繁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幼童坠楼事件,已经不能再用“偶然”、“意外”来形容了。本月8日,《温州商报》刊发了一条题为《唉,又一名儿童坠楼》的新闻,称这个暑假,当地“各大医院已收治了20多名坠楼小患者”。十天之后,《河南商报》则刊发了一条题为《这是商报3个多月来报道的第8起儿童坠楼事件》的报道,甚至同一个小区两个月内先后摔下两个孩子。
这些坠楼的孩子,大部分是独自在家,也有的是虽然家中有人,但孩子仍被独自留在了没有防护措施的阳台上。据统计,意外伤害已经发展成为我国014岁儿童的第一杀手,每年有超过20万的014岁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
姚建龙(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永利集团304am登录教授):每年暑假,儿童伤害的事件都大量出现,溺亡、烧伤、坠楼、性侵……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孩子疏于照管,在国际上,“忽视”,是标准意义上虐待儿童行为的一种,和性侵害、精神虐待、身体虐待是并列的。
发达国家对疏于监护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很严格的责任规定,比如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儿童福利部门和法院可以判定你没有监护能力,就可以启动剥夺监护权的程序,有可能会把孩子从监护人身边带走。如果疏于照管造成孩子发生意外,还会追究监护人法律上的责任,轻则训诫,重则可能还要坐牢。
我们的法律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也有一些强制要求,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规定,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再比如禁止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是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但“未保法”里对疏于照管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在我们国家的传统观念中,家长跟子女之间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家庭关系;如果未成年子女出了问题,对这个家庭来说是一个灾难,对监护人已经是一个非常大的惩罚。立法者也有这样的考虑,不能在伤口上撒盐,所以疏于照管导致孩子发生伤亡事故或者犯罪侵害之后,家长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行法律态度不明确,我们也没办法去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正因为监护人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能让父母们感到害怕,很多人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的立法确实存在漏洞。
张志伟(“宝贝回家”法律顾问):儿童保护本身,从“未保法”来说是四个领域的保护,第一个是家庭保护,然后是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家庭保护是最重要的环节,而且是第一责任。在拐卖案件包括走失事件当中,我们发现虽然主要原因是犯罪行为,但其中也确实有父母或者监护人疏忽的情况出现,有的案例里就出现父母在打麻将,让孩子一个人玩儿,然后出问题的。
10岁以下孩子,
不能出现监护盲点”
姚建龙:很多国家的规定是不能让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处于监护空白,如果出现,警察是可以抓人的。也就是说,监护人比如父母,在茶馆里喝茶,把小孩放在外面,没有在父母的视线之内,就有可能是疏于监护。
之前让人非常痛心的“小悦悦事件”,就是大人在上面晒衣服,小孩自己跑出去了,像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肯定是违反儿童保护的法律规定,要追究监护者责任。
但在我们国家,父母会成为被害人,我们的立法思想里也有一个传统偏见,潜台词就是孩子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独立的个体。我认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儿童权益的立法,一定要“不近人情”。不能认为孩子是父母的,而要有一个国家监护的概念。当父母不能适当监护孩子的时候,国家有权力把这个监护权接管过来,还要追究监护责任。
我呼吁过很多次,比如在民法上,10岁以下的孩子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至少要做到这个年纪的孩子不能让他脱离监护,不仅仅是单独居住的问题,而是不能出现监护空白点。
因为在成人环境中,一个孩子即便是在自己家里(比如厨房),也是非常危险的。一旦脱离监护,对孩子的生存都会有很大的威胁,而这种威胁,孩子的世界成年人有时候是理解不了的。
如果法律不做出一些“不近人情”的规定条款,让父母知道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就会有侥幸心理。
社区可设儿童托管中心,
为特殊家庭提供支持
昨天,“宝贝回家” 的官方微博发布提醒,除了假期中,很多父母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暇照顾孩子之外,“很多来城市中与打工父母团聚的‘小候鸟’更容易缺少应有的关照,由此造成的意外事故让人唏嘘。”
来自全国妇联的报告显示,农村留守儿童中,父母都外出的占46.7%;其中,与祖父母一起居住占留守儿童总数的32.7%,与其他人一起居住的占留守儿童总数的10.7%;单独居住的占留守儿童总数的3.4%,人数高达205.7万,人身安全隐患严重。
姚建龙:前面说到“未保法”规定,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很多人认为这个条款是“中产阶级立法”——你自己衣食无忧,当然不会跟孩子分离,但中、下层由于谋生的需要,不得不和孩子分开。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还能去责难他们呢?
我认为这是没道理的,因为法律规定不能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并不一定要是监护人的监护。“未保法”里有一条“委托监护”,可以委托其他成年近亲属来承担监护职责。我刚刚到四川去考察留守儿童的问题,当地有一种“托管”的方式,把留守儿童托管到学校去,由学校来承担监护责任;尽管监护人和孩子分离了,但孩子并没有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
当然,我们必须要看到一个客观事实,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城乡流动、人口流动非常大,“双职工”家庭很多,这就需要把社会保护机制建立起来。
对一些特殊家庭,比如一个母亲带一个孩子,有问题怎么办呢?应该在社区提供一些补充机制,比如在社区设立儿童的托管中心。比如刚才说到四川的“托管”,他们就是有志愿者到学校里面去帮这些孩子,给他们做辅导,带他们野营,为这些家庭提供了一个很有力的支持。
所以,我主张法律在儿童保护上必须“强人所难”,同时要健全社会保护机制。一方面强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两者结合才能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无缝衔接。
发现儿童受侵害,
医生、老师等应强制报告
张志伟:一些案例中确实反映出来家长怠于履行职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拐卖的发生主要还是犯罪的原因,其中大部分都采取了诱骗、暴力等一些手段。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政府有责任给孩子和家庭提供一个平安、安全的成长环境,不能人人自危。让孩子可以自由地到哪儿都能玩儿,对孩子天性的发展是很好的,可安全问题解决不了,家长们都不敢让孩子出门。
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呼吁全社会各个层面的组织机构和个人,都来关注儿童安全的问题,不管是不是你的孩子,一旦发现问题,都要积极地给他提供帮助,或者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救助,这是道德层面。
而在法律层面,则应该确立强制举报制度,对于社区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医生、老师,这些特殊职业,在发现儿童受到侵害时,应该有强制的报告义务。
【延伸】
亟须出台
“儿童福利法”
张志伟(“宝贝回家”法律顾问)
近年来,对于“打拐”,政府非常重视,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打击利用儿童乞讨;但真正解决起来很困难,因为后续的配套制度跟不上。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去执行前面的强行规定,反而会侵害一部分以流浪为生的儿童的生存权。
比如,“未保法”里虽然有剥夺监护权的规定,但在国家层面我们没有一个正式的儿童监护机构,福利院只是针对孤儿,而救助站只是临时性的救助场所,监护机构本身就不健全。我们和执法人员经常接触交流,他们对这个问题(利用儿童流浪乞讨)也深恶痛绝,但如果后续民政系统的社会福利跟不上,司法机关也不敢判,因为判了以后没法执行。
这个问题要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可能需要这两年大家一直在呼吁的“儿童福利法”才能解决。“儿童福利法”的本质是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在儿童权益保护中政府的责任。
拿剥夺监护权来说,首先评判的标准是什么,监护人失职到什么程度需要剥夺他的监护权?这需要专业评估,那么谁来评估?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评估确认之后,是否需要司法确认?
由谁来担任新的监护人?确定新的监护人和监护家庭也需要评估,要进行培训;孩子交给他之后,还有长期的跟踪和考核;以及是否要对亲生父母进行行为矫正,这都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来做。如果矫正实现了目的,孩子是否要还给父母,以什么样的程序还给他?
这不光涉及到法律,还涉及到人伦的问题,很难一蹴而就,但这个工作现在必须要去做,否则我们前期努力的方向就不可能实现。
主笔 张棻 插图 宋溪
http://bjwb.bjd.com.cn/html/2013-08/30/content_104219.htm
 
 
专家:要建立专业综合救助机构
  持续关注烧伤男孩小轩轩一家人的这段时间里,来自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与社会好心人的关爱如同一场“及时雨”,缓解了这对年轻父母的燃眉之急。通过热线电话,一些爱心人士向青年报记者提出了很多颇有远见的问题:“看报道说孩子受伤后情绪很不稳定,谁来帮他们一家重建健康心理?”“捐助只能解决最急迫的问题,接下来有没有专门的机构为孩子父亲提供就业培训?”
青年报记者 卢燕
 本报讯 青年报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与专家学者。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小轩轩的个案有一定的代表性。司法机关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经体现了“雪中送炭”的人文关怀,但整个社会的救助体系还缺乏生活帮助、心理疏导矫正、社会优抚等多渠道的综合救助。
现状一
司法救助外心理疏导机制缺位
自青年报记者与小轩轩一家接触以来,记者发现,这对年轻父母对待孩子表现出了一般父母都不具备的迁就与顺从。每天面对小轩轩的哭闹与暴躁,孩子的母亲在精疲力尽地哄慰之后,只能一遍遍地用眼泪乞求怀中的宝贝,整个人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与沮丧之中:“没办法,我除了整夜整夜地陪着他哭,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法子能带好孩子。”
小轩轩的父亲不止一次向青年报记者表达他内心无处释放的受伤情绪:“孩子现在连他妈妈帮他脱衣服都抗拒!我真害怕这样下去,他妈妈会崩溃!”
采访过程中,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每当有陌生人给小轩轩拍照,这个原本乖巧爱笑的孩子会生气地大喊大叫。一旦身旁的大人没有跟上他要喝水的节奏,这个柔弱的小男孩脸上写满了激烈的不耐烦。每当这时,小轩轩的父亲都要嗫嚅着解释:“他以前不是这样,都是出了这件事情以后……”
按照司法程序,小轩轩作为这起过失致人重伤案的受害方,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向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告人家属的冷漠无疑突破了这对年轻人脆弱的心理底线,孩子的母亲悲愤地哭诉说:“他们一家到现在都没有来看过我们,一次都没有!”
这对沉浸在悲痛与自责中无法自拔的父母似乎没有意识到,怀中的孩子同样需要心灵上的救助。等待被告人获刑宣判的这段时间,也恰恰是心理疏导的关键时期。
心理咨询师认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综合征主要表现为:恐惧、愤怒、委屈、沮丧、绝望、掩饰。
心理咨询师具体分析指出,大多数被害人在感情上无法接受被犯罪侵害的事实,进而开始抱怨为何这种事偏偏要发生在自己身上。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同情和理解的话,被害人会感到更加愤怒和委屈。很多被害人正是由于这种对自身创伤的压抑而患上心理、器官方面的神经官能症。
这种心理损害由于长时间得不到有效的救助和治疗,极易发展成一种心理障碍,严重的会成为心理疾病,影响被害人整个身心健康。一些人终生都处于自我压抑、孤僻、多疑和惊恐状态之中,并且将这种情绪传染给下一代。
翻阅近几年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例,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像小轩轩这样的被害群体,他们得到的心理疏导极为有限,大多数情况,只能在司法程序期间,由承办检察官与有经验的法官给予一定感情上的关怀。而司法程序结束以后,他们的心灵重建也是司法机关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
现状二
被害人或无法得到赔偿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金为群告诉青年报记者:“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刑事被害人一旦遇到取偿不能、求助无路的窘迫处境,刑事被害人受到侵害却得不到犯罪嫌疑人的任何赔偿,很显然,这对无辜的刑事被害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同时也损害了法律公正性。检察机关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协调平衡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从一定角度讲,实现了司法公平正义。”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侵害后,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人身上、财产上、心理上、精神上都有可能遭受伤害。很显然,现行的经济救助只能是关怀机制的一部分。
接听读者热线的这段时间,一位90后的外地来沪青年曾表示愿意帮助小轩轩的父亲找工作:“我认识一些商务楼的物业公司老板,可以介绍孩子的父亲在那里做保安,不需要有什么技能,按天算工资,一天120元。只是上班的地方在静安寺,那里房租很贵,他们的住宿会比较吃紧。”
得知消息后,小轩轩的父亲又是高兴又很无奈:“如果要自己租房,算下来,我一个月大概也只能存500元,孩子看病还是没着落。我以前是在家具厂做包沙发的工艺,我也想扎实学门手艺。”
然而,青年报记者试图联系了多家位于青浦、松江的工厂,得到的答复大多是必须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并且能坚持每天上班。对此,小轩轩的父亲无奈地表示;“对这个结果,我有心理准备,只能尽量满足用人单位。”
[学者建议]
政府救济外,还可建立社会支援体系
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当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专门的被害人社会援助组织与服务机构,如被害人及其亲属、社会团体、企业公司等自发建立的援助组织,类似于国外的被害人庇护所、受害者支援中心、康复中心、救助中心等援助机构。综合性救助机构的空缺,导致无法对被害人提供包括经济援助、法律服务、医疗服务、心理咨询、感情支持以及其他特殊援助项目等,无法为被害人提供他们所需的各种服务。
永利集团304am登录教授姚建龙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可以要求经济赔偿,但现实中,许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由于得不到及时的疏导,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在国家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还可以建立社会支援体系,招募有成熟和丰富经验的志愿者参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助活动。
许多犯罪行为,比如强奸、猥亵等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往往要大于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但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心理等所限,使其难以仅凭借自身力量从被害行为中摆脱出来,而面对亲朋好友,也会因难以启齿等原因,使未成年被害人不愿向他们获取帮助,因此设立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咨询机构,由富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担负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疏导和恢复,对未成年被害人走出伤害阴影,重新投入新生活很有必要。
[成功案例]
为被性侵少女心理恢复打造长效救助
日前,青年报记者从上海一中院了解到,该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在司法救助之外,还通过心理援助、委托社会慈善机构等多种方式,帮助一名受到性侵的未成年少女联系到了长效救助。
今年4月份,一个房产中介员诱骗四川来沪少女到空置的出租房内,性侵并且用刀刺伤该名少女。到案后,这名备受摧残的被害人小项得到了多方的关注。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中院少年综合审判庭的法官了解到,少女小项的生理功能恢复过程艰难而漫长,且医治费用高昂,其家属已四处举债,但仍欠医院一大笔治疗费,目前无力为其作进一步治疗及整形康复。
主审法官发现,经济赔偿及机体治疗问题固然重要,但更令人担忧的是小项极差的精神状况。言谈中,她发觉小项怕见外人,长期郁郁寡欢,并伴有惊恐和抑郁情状,对治疗持消极态度,对自己的未来生活也失去信心。
小项的父母称,早些年因他们外出打工,小项由其祖母带大,与祖母感情甚笃,但不久前远在四川的祖母去世了,更给了小项双重的精神打击。接受过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业务培训的法官知道,小项表现出的心理征象属创伤后应激障碍。
经过多次磋商,并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申请到了一定数额的社会救助基金,帮助被害人小项支付医疗费用。合议庭其他法官也有针对性地向被害人家属提供大量医疗资讯,帮助联系其后续治疗的医院;有的多次与被害人原工作单位联系,为其争取相应经济利益;还有的也尝试联系社会慈善机构等等。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少女小项的心理恢复工程终于有了长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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