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该是所有儿童的“托举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6浏览次数:75

 

维护儿童利益,还缺少“跑第一棒的人”——
面对层出不穷的儿童伤害事件,我们真该停下来想一想,我们为儿童保护都干了些什么。《新民周刊》专访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副所长程福财,讨论中国儿童保护困境。
新民周刊:南京女童饿死事件后,人民网微博发表了“南京小姐妹饿死是全社会的失职”这样一篇评论,我看到你对这篇文章的回应是:“恕我直言,南京小姐妹饿死就是‘政府’的失职,别把责任往‘全社会’推。”为什么这样说?
姚建龙:在儿童保护上,各国都遵循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亲权”理论,或者叫“国家监护权”理论,即认为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说到底,我们的政府还缺乏“国家亲权”的观念。
新民周刊:我们会去假设,如果邻居管得更多,如果警察管得更细,如果居委会承担起责任……
姚建龙:我当然并不否认其他主体也负有儿童保护职责,但儿童保护首先是政府责任。政府的责任需要通过具体的机构或者个人去实现,在维护儿童利益的时候,我国还缺少“跑第一棒的人”。比如南京事件,当女童的父母怠于或者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责任的时候,政府就应该主动进行干预,或为女童父母提供支持,或者接管其监护权,承担起监护责任来,这种责任要有具体的机构或者人去代表政府承担,这个具体的机构或者人通常是政府儿童福利部门的代表,也可能是警察、社工等。现在的情况是,没有人“跑第一棒”。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这一法条看上去很美,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没有这方面的撤销监护权的判例。关键原因之一是没有提起剥夺监护权的“申请人”。
新民周刊:我们常常把帮助那些失去照料的孩子当成“慈善”“爱心”,这种观念并不对吗?
程福财:代替无法监护儿童的父母照管儿童,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慈善”。2011年,上海媒体曾经报道这样一则新闻:当年9岁的女孩婕婕因为父母入狱,其他亲属无力照料,成为“事实孤儿”,品学兼优的她被迫辍学并临时居住到苏州的亲戚家。她原先居住的社区得知这个情况后,将她接回社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社区党支部书记承担了照顾婕婕的任务。虽然有被媒体赞誉为“爱心妈妈”的多位社区居民从旁协助,据我了解,书记照料婕婕的压力非常大。专业的儿童保护,单靠个人的爱心或者热情是很难有效完成。为缺乏家庭监护的“事实孤儿”提供保护和照顾,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责任。
新民周刊:儿童伤害事件发生后,我们常常会责怪“法律不健全”。
程福财:最主要的问题并不是法律不健全。我国最重要的儿童保护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在遇到具体情况时,法官很难判决。现在急迫的问题是落实儿童保护法律的政策服务不配套、不健全。没有系统完善的儿童保护制度,法律条文就难以落实。
 的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够细化,很多国家儿童保护法有几百页,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有7000多字,法律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如果政府有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模糊的条文也可以成为创新更多儿童保护措施的空间。比如面对“事实孤儿”,我遇到新疆阿克苏地区的一位民政干部,他说他们的福利院系统就愿意接受“事实孤儿”。
如果从事儿童保护的政府相关部门没有主动担责的态度,多部门共同负责儿童保护的工作局面,就会变成“人人无责”的相互推诿。
我们缺乏专责儿童保护工作的机构。我国儿童保护的职责分散在各个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公检法部门、妇联、共青团分头负责。在民政部内部,不同类型的儿童保护还归口在不同的部门,流浪儿童归社会事务司管,孤儿又归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管。政出多门,容易形成很多空白的空间,部门之间互相难协调。   (黄祺)
http://xmwb.xinmin.cn/html/2013-07/10/content_12_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