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龙 |
□ 近日少年L案,几乎在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第一时间即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全国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对此案的报道中几乎“集体沦陷”,热衷于深挖此案的种种细节信息。 |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大部分规定是“没有牙齿”的,就算公然践踏其禁止性规定也基本不用担心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就违法披露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而言,现有法律中没有清晰的法律责任条款。 |
□ 少年L事件再次警示我们,司法公正与公信力是社会信任的基石与社会稳定的屏障,重建司法公信力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我们希望能从未成年人案件开始。 |
近日少年L (参照日本神户儿童连续杀害事件司法文书中对当事人 “少年A”的称呼作此提法)案,几乎在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第一时间即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令人遗憾的是,全国媒体 (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对此案的报道中几乎 “集体沦陷”,热衷于深挖此案的种种细节信息,少年L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 “身份信息”均被细致入微的披露。以至达到了无论如何隐晦, “不管怎么叫,全国人民都知道你说的是谁”的程度。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当事人信息 |
对于媒体应当如何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国际和国内法早已经有规定,禁止披露涉罪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是一条明确的原则。例如,联合国第96次全体会议于1985年11月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即 “北京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未成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 “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未成年犯的资料。” |
如果对 “北京规则”无知尚情有可原,那么无视国内法已经长达二十余年的禁止性规定则有些令人费解了。我国早在22年前颁布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即明确: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重申: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一规定还取消了 “判决前”这一时间节点的限制。 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次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
国内大部分媒体 “公然践踏”法律禁止披露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规定,的确有着对未成年人法无知的原因,在受到批评后一些媒体才恍然大悟原来国家竟然还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这些禁止性法律规定有着长达二十余年的历史,却不为新闻从业人员所知晓,未成年人法的宣传教育显然是一个大问题。事实上,不知道未成年人法禁止披露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规定的,不只是媒体也包括法律专业人员。例如,在某电视台对少年L案的报道中某法律专家竟然发表高论认为未成年的少年L最高可判处死刑!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早已经明确禁止对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判处包括死缓在内的死刑。针对未成年人法不为人知的 “陌生”状况,除了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法的宣传教育外,还有赖于提高未成年人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
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装上牙齿” |
仅仅以 “不知道”为搪塞的借口,仍然难以解释这次少年L媒体违法事件,更有证据表明此为 “明知故犯”。譬如即便在有法律专家对媒体的做法提出批评后,很多媒体仍然拒绝改正,或者以 “某某某之子”之类深怕读者、观众不知道其报道的是谁的方式 “掩耳盗铃”。媒体的恣意妄为其实是一种 “理性的选择”,因为未成年人法太好“欺侮”。《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大部分规定是 “没有牙齿”的,就算公然践踏其禁止性规定也基本不用担心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就违法披露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而言,现有法律中没有清晰的法律责任条款。尽管本人及有的学者主张可以将涉罪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视为隐私,并进而 “激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六十条之规定,再援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侵犯他人隐私可以给与治安处罚的条款对此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但事实上迄今为止并未见到处罚的案例。如果未成年人立法与执法得到不改进,不为未成年人法 “装上牙齿”并且严格执行,类似少年L的媒体违法事件肯定还会重演。 |
此次媒体对少年L案报道中的问题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涉及媒体职业伦理。国外媒体之所以罕见违法披露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案例,固然与这些国家有着严格的法律有关,更与传媒业将 “儿童权利”视为职业伦理的底线有关——没有哪家媒体会去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在现代国家,敬畏 “儿童”不只是媒体而是在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业中都被视为一种伦理底线。没有底线的职业是悲哀的,也是耻辱的。 |
民众的激烈反应是社会问题的折射 |
孩子的问题往往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少年L案之所以能够发生,酒吧业、宾馆业管理的漏洞难辞其咎。之所以会产生少年L这样的恶少,也与不良教育尤其是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有关。少年L在第一次寻衅滋事后未能得到及时矫治,而是再犯更为恶劣的轮奸罪行,收容教养的不当适用及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显然也应反思。但在少年L案的报道中,媒体的 “沦陷”似乎也是在迎合甚至渲染一种社会情绪,这种社会情绪是仇富、仇官、仇腐、对司法的不信任、对贫富分化的不满等的杂合。例如,有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如果不曝光少年L案的细节,在司法不独立、司法缺乏公信力的情况下,以少年L父亲的 “影响力”肯定会 “摆平”被害人和司法机关。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少年L年龄是伪造的,他早已经成年——尽管这一怀疑是经不起细致推敲的,但甚少有人愿意在事实存疑的情况下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立场。 |
在社会问题累积的环境中,未成年人无法独善其身,而是更可能首先成为被伤害的对象。但社会问题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也是长期的,如果以解决诸种社会问题为尊重未成年人权利的前提,显然是一种荒唐的立场。给予未成年人 “优先、特别保护”只是一种人类的自然情感,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只是这种人类自然情感的体现。我们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够树立基本的儿童意识,对儿童权利保持必要的敬畏,在涉及儿童的事项中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一种首要的考虑。同时,少年L事件再次警示我们,司法公正与公信力是社会信任的基石与社会稳定的屏障,重建司法公信力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我们希望能从未成年人案件开始。 |
我注意到,对少年L案的广泛关注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复杂社会情绪的出口,只要与这一情绪宣泄相左的声音,无论道理浅显、多么理性、平和,也都会遭致非理性的谩骂。令人恐惧的是这种社会情绪中所包含的直白而非隐晦的 “戾气”——连孩子都不放过、连孩子都不愿意宽容、连孩子拥有的明确的法律权利都可以践踏。如果这种淤积的包含着戾气的社会情绪不加以合理疏导,它可能淹没一切良知与正义,摧毁一切仅仅是不顺眼的东西,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而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 |
(作者系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永利集团304am登录教授) |
相关案件链接 |
酒鬼蔷薇圣斗事件 (神户儿童连续杀害事件)是1997年在日本兵库县神户市须磨区所发生的连续杀人事件。在此事件中共有2人死亡, 3人重伤,被杀害者皆为小学生,犯人的行为血腥残忍,进行包括分尸、破坏尸体、寄送挑战信等凶残犯行,最后逮捕的凶手竟是一名仅14岁的少年,更是冲击了整个日本社会。 |
这起事件也对部分人造成不良影响,有些人认为犯下罪行的少年长相俊美,因此成立了匿名的大型留言板,甚至出现凶手的爱好者。也因为这起事件,日本进行与少年犯罪事件相关的法令修正,并且在媒体上加强对预防少年犯罪的宣导。由于日本司法程序严禁揭露少年犯的身份,少年的真实姓名没有被传媒公开。在日本的法律文件上,他被称作 “少年A”。 |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03/06/content_984409.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