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促进闲置仪器设备流通,把沉淀资源变为可利用资源,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
一、调拨仪器设备的范围 |
1、因更新而退役下来,且能继续使用; |
2、还能使用或稍加修理仍能使用却长期闲置,不能发挥效益; |
3、虽属新品或在用品,但本实验室过剩造成多余积压; |
4、因实验项目变动,处于闲置状态。 |
二、调剂原则 |
1、按先本系部内各实验室之间、再校内其它系部实验室或部门、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
2、校内部门间无偿调拨;调拨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应经设备处批准,万元以上仪器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根据其质量和使用年限,折旧后实行有价调拨,所收款项上交学院财务处。 |
3、调拨后应及时办理调入、调出手续,调整帐目,保持帐、物、卡相符。 |
三、调拨仪器设备的处理程序 |
各实验室根据本室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若有多余、闲置仪器,应填写仪器设备调出申请,说明调拨理由,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报送学院设备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剂方式 |
对于符合调拨条件的仪器设备,设备处进行登记汇总,开列详细清单,发送至校内各部门供选用或在校园网公布。 |
刑事司法系 |
2007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