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3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罗争光 潘旭 吴振东)“六一”前后,媒体连续曝光多起校园性侵女学生案,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人们担心,这一罪名是否会再次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 |
答案似乎是否定的。最受瞩目的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学生开房”事件,两名涉案嫌疑人以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从各地警方公布的信息看,其他几起案件的相关涉案嫌疑人分别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刑拘或起诉。 |
然而,近期案例中没有再援引“嫖宿幼女罪”并不能消除公众对这项罪名的质疑,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辩论越演越烈。呼吁废除的一方认为,即便该罪名正淡出司法实践,仍应正式予以废除,以斩断伸向女童的黑手;另一方则认为,“嫖宿幼女罪”单列罪名本身就体现了“从重”,不应废止。 |
支持这一罪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嫖宿幼女罪”起步刑要高于“强奸罪”,而且根据当前的相关判例事实,其实际判罚也重于强奸罪,而且两项罪名各有侧重并不矛盾;而且,“嫖宿幼女罪”之所以受到质疑,真正的原因在于一些判例被司法腐败分子钻了空子,与其讨论取消这一罪名,不如进一步呼吁和推进司法公正。 |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认为,起步刑高不能说明保护力度大,还要看顶格刑。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这种非常恶劣的行为,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而按“强奸罪”,最高可达无期或死刑,可见“嫖宿幼女罪”惩罚力度并不绝对比“强奸罪”大。 |
更大的质疑在于,“嫖宿幼女罪”假定“幼女卖淫”,这在法理和导向上都有漏洞。 |
永利集团304am登录教授姚建龙分析,如果说幼女“自愿卖淫”不视为强奸,这与“幼女无行为主体能力”的基本法理认知是相背离的。幼女在生理发育和性意识方面都不成熟,如果因为有金钱交易就不视作强奸,逻辑上显然是荒谬的,更何况这背后还可能隐含着威逼利诱。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无论发生性关系时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或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罪惩处。 |
从司法导向上,“嫖宿幼女罪”本身还存在污名化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教授孙晓梅曾多次呼吁取消这一罪名,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该罪存在对幼女的歧视,在道德上对其进行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的区分,这对幼女缺乏尊重,也是不平等的。 |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近期发生的多起教师性侵未成年女生的案件中并没有看到“嫖宿幼女罪”,这让人期待,但还不能表明这项罪名的废除已经获得了立法机构的认可。 |
佟丽华同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通报教师强奸猥亵女生被判死刑的典型案例,并表示要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就是一个积极信号。 |
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3-06/05/c_13242988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