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每日电讯:“嫖宿幼女罪”是否淡出司法实践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7浏览次数:1245

 

 据新华社北京63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罗争光 潘旭 吴振东)“六一前后,媒体连续曝光多起校园性侵女学生案,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人们担心,这一罪名是否会再次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
答案似乎是否定的。最受瞩目的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学生开房事件,两名涉案嫌疑人以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从各地警方公布的信息看,其他几起案件的相关涉案嫌疑人分别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刑拘或起诉。
然而,近期案例中没有再援引嫖宿幼女罪并不能消除公众对这项罪名的质疑,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辩论越演越烈。呼吁废除的一方认为,即便该罪名正淡出司法实践,仍应正式予以废除,以斩断伸向女童的黑手;另一方则认为,“嫖宿幼女罪单列罪名本身就体现了从重”,不应废止。
支持这一罪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嫖宿幼女罪起步刑要高于强奸罪”,而且根据当前的相关判例事实,其实际判罚也重于强奸罪,而且两项罪名各有侧重并不矛盾;而且,“嫖宿幼女罪之所以受到质疑,真正的原因在于一些判例被司法腐败分子钻了空子,与其讨论取消这一罪名,不如进一步呼吁和推进司法公正。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认为,起步刑高不能说明保护力度大,还要看顶格刑。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这种非常恶劣的行为,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而按强奸罪”,最高可达无期或死刑,可见嫖宿幼女罪惩罚力度并不绝对比强奸罪大。
更大的质疑在于,“嫖宿幼女罪假定幼女卖淫”,这在法理和导向上都有漏洞。
永利集团304am登录教授姚建龙分析,如果说幼女自愿卖淫不视为强奸,这与幼女无行为主体能力的基本法理认知是相背离的。幼女在生理发育和性意识方面都不成熟,如果因为有金钱交易就不视作强奸,逻辑上显然是荒谬的,更何况这背后还可能隐含着威逼利诱。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无论发生性关系时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或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罪惩处。
从司法导向上,“嫖宿幼女罪本身还存在污名化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教授孙晓梅曾多次呼吁取消这一罪名,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该罪存在对幼女的歧视,在道德上对其进行了良家幼女卖淫幼女的区分,这对幼女缺乏尊重,也是不平等的。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近期发生的多起教师性侵未成年女生的案件中并没有看到嫖宿幼女罪”,这让人期待,但还不能表明这项罪名的废除已经获得了立法机构的认可。
佟丽华同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通报教师强奸猥亵女生被判死刑的典型案例,并表示要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就是一个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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