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13年3月20日 |
编者按 |
她们,还是稚气未脱的孩子;她们,正值花季年龄。在常人的眼中,少女,和“妈妈”的称呼似乎很难联系到一起。但是就是有这样一群少女,她们不仅做了妈妈,还亲手将初生的婴儿扼杀。 |
一个无辜的生命就此结束,她们为此要背负上良心的谴责,还有法律的制裁。 |
但她们自己,又何尝不是“受害者”呢? |
管理缺失、教育失败、耻感沦落,这些高悬在空中的感慨之外,一定还有什么仍然被我们忽视。 |
一位犯罪学家说过,女性特别是未成年少女的犯罪率,从一定程度上讲,是衡量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标志。 |
少女妈妈亲手杀婴 |
“孩子,你准备好当妈妈了吗?” |
“我从来没有想过会当妈妈。” |
“如果你没有害死自己的孩子,如果他还活着,你想对他说什么?” |
小洁(化名)沉思片刻,眼里噙着泪说:“我会捧着他的脸,对他说,我会好好照顾你……” |
这是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一分检)公诉一处副处长、未检组主任检察官王翠杰与年仅17岁、涉嫌杀害亲生婴儿的犯罪嫌疑人小洁的一段对话。 |
2012年7月18日晚9时许,北京某诊所的医生王敏(化名)像往常一样打扫卫生,打扫到卫生间时,眼前的情景让她倒吸一口冷气:垃圾桶里竟然有一个已经死去的婴儿!她想到上午有几个来诊所的附近某职业学校的学生,其中一个女生称吃坏了肚子,跑进卫生间一个多小时才出来。王敏立刻联系了该职业学校。事实证明,垃圾桶里的婴儿正是那名女孩所生。 |
7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提请一分检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
在卫生间产下婴儿的女孩就是小洁。据小洁供述,2011年六七月份,她与一男生认识并交往,并于九、十月份与其发生了三次性关系,后没多久二人分手。分手后,小洁发现自己月经不正常,但她不知道这是怀孕的症状。 |
随着肚子变大,小洁心中也有了疑惑,但她从外地来到北京,对一切都不熟悉,因此也没有去医院检查,她坦言,“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办”。 |
小洁所能做的,只是得过且过,尽量掩饰,直到生下一名婴儿。 |
“要是让人发现就完了。”生下孩子那一刻,恐惧超越了一切,小洁想到的,只是怎么不让人发现她生了孩子这一事实。看到婴儿的胳膊在动,而且还发出哭声,她生怕被人发现,便将右手伸进马桶里捂住他的口鼻。等到婴儿不动也不哭了,她便把婴儿拉出来扔在了卫生间的纸篓里,并用报纸盖上。 |
经有关部门鉴定,小洁所生婴儿系男婴,活产后头部受到撞击、吸入溺液致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目前,小洁在其母亲的监护下已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审查阶段。 |
类似的案例还有—— |
从2009年9月至今,加上小洁的案子,仅一分检就受理了四起未成年少女妈妈杀婴案。 |
2009年9月7日,在北京打工的河北“90后”女孩小美(化名)在宿舍卫生间产下一名活体女婴,后将婴儿从卫生间窗户抛至楼下,致婴儿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
2009年11月5日,在北京某公司打工的河南“90后”女孩莎莎(化名)在公司女职工宿舍厕所里产下一名活体女婴,后扼压婴儿颈部并将婴儿头部往厕所便池凸起处撞击,致婴儿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
2011年5月20日,在北京打工的河北“90后”女孩小菲(化名)在公司大厦卫生间产下一名活体男婴,后采用水淹、持墩布把戳男婴头部等方法,致男婴机械性窒息死亡。 |
王翠杰告诉记者,少女未婚先孕致杀婴的案例归结起来有几个共同点:一是案件中的女孩早恋往往源于从众心理或寻求安慰的心理,与男孩认识没多久便发生性行为,与其同居。二是怀孕后,交往的男方多不负责任。案件中,女孩怀孕、生产时,大多已与男孩分手,甚至有的男孩根本不知道女孩怀孕一事。三是缺乏必要的生理及性常识。大多女孩不知道或者不确信自己怀孕,有的甚至直到生产才确定。四是缺乏法律常识,不认为杀害婴儿是犯罪行为。 |
“这些女孩都是在怀孕时孤立无援,生产时命悬一线,被捕时后悔莫及……”王翠杰感慨地对记者说。 |
实际上,在一分检承办的案件之外,更多类似的案子也在各地发生。 |
2012年1月22日,四川省万源市16岁的女孩娇娇(化名)在家中分娩一女婴。在极度恐惧中,娇娇将女婴杀死,丢弃在邻家粪坑里。因犯故意杀人罪,娇娇被判刑3年,缓期5年执行。 |
2011年6月21日,年仅17岁的燕子(化名)在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沙区中心医院一楼急诊室女厕所生下一名男婴,后将其杀死,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
…… |
“未成年少女杀婴案,是未成年人犯罪中比较特殊的一类。这样的悲剧对涉罪少女的影响是终生的,随着年龄的增长,亲手杀死孩子的行为会给她们带来沉重的负罪感,而这种负罪感会伴随她们一生,给她们的人生蒙上沉重的阴影。”王翠杰说。 |
“她们是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统一,是非常复杂的犯罪主体。”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姚建龙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
杀婴的背后 |
怀胎十月,肚子会越来越大,为什么没有人看出她们怀孕?她们的父母、同学呢?她们为什么不向身边人说说? |
翻阅一卷卷少女妈妈杀婴案的卷宗,不难发现,尽管她们的身份、作案过程各不相同,但案件背后,她们的家庭环境、心理、经历等各方面却出人意料地相似。 |
或许,从小洁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导致悲剧发生的真正原因。 |
小洁是某农村的孩子,母亲到广州打工已有六七年,父亲在家务农照顾小洁和她10岁的弟弟。六七年的时间里,母亲除了偶尔在电话中嘱咐小洁要好好学习、照顾好自己之外,几乎很少回家。也就是说,从小洁真正懂事到青春期这一阶段,母亲在她的成长中是一个缺失的角色。此外,在小洁7岁前,她集父母宠爱于一身,而弟弟的出生使得父母的宠爱重心有了偏移,这让小洁的内心多了一种被冷落的寂寞感,使她想通过其他方式寻求心理慰藉。 |
“她们大多缺少父母的有效监护,往往没受过学校的系统教育,她们的生活中发生了诸如父母离异或情感受挫等‘重大事件’,这些‘重大事件’让她们的心理发生了变化……基于上述成长背景,她们在生活中积极寻找‘认同’自己和能够‘保护’自己的朋友,甚至开始早恋。”王翠杰对记者说。 |
从自己接触的多起类似案例中,姚建龙发现,这些未成年少女中有很大一部分本身就是行为有偏差的孩子,在人际交往中存在一定问题,而且以职技校学生或者闲散人员居多。其次,她们多对生命缺乏基本的敬畏,有的孩子甚至有虐待小动物的倾向。从家庭背景来看,她们与父母的交流往往存在严重障碍,而且父母大多属于社会底层。 |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经对未成年少女生育婴儿的事件进行过专门调查研究,他们发现,在这类案件中,家长往往负有疏于监护的责任,很多家长对自己孩子怀孕的情况是在案件发生相当长的时间后才知晓。据赵辉律师介绍,他们通过对收集的20件案例的分析,发现家长在少女怀孕产下婴儿后才知晓的高达9例,占总数的45%之多,其中有的家长对未成年女儿异常反应根本没有觉察,有的家长即使对此有所觉察但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仅仅以为是女儿变胖或身体不舒服,而有的家长则因为与女儿相隔甚远,根本就没有觉察的“机会”。而在女儿怀孕7个月后到足月时才相继知道的为8例,占总数的40%。家长较早知道的,仅为两例。 |
“孩子怀孕生子如此重大的事情,居然会在女儿俨然已成为‘大肚少妇’之时才意识到,可见这些家长与孩子沟通缺失程度之严重,这反映出了当前社会部分家庭代际关系的非正常化。”赵辉表示。 |
此外,性知识和生理知识的匮乏也是导致惨案发生的原因之一。赵辉告诉记者,在他们的调查过程中,有的女孩表示“自己并不知道什么叫怀孕”,“当时并不懂”,有的女孩在怀孕已达8个月甚或生产时还不知道自己怀孕的事实,有的女孩仅仅把怀孕带来的身体上的异常反应归因于自己“长胖了”,有的发生性关系之后却不以为然。 |
“此类案件可归入弱势群体犯罪,根据犯罪学中的社会支持理论,此类犯罪之所以发生,在于相关人等获得的社会支持不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
“未成年少女杀婴案,看似简单,但从深层次看,却是社会问题的折射。”“监护人和子女缺乏沟通,过分溺爱或粗暴对待,导致家庭教育缺位。” “折射出了家庭、学校和社会道德教育的多方缺位。”姚建龙说。 |
惩罚,更需保护 |
“同其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此类案件的被告人更值得同情,毕竟杀死亲生骨肉,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件痛苦的事情。”李伟表示,在此类案件中,对死去的孩子来讲,少女妈妈是被告人,是罪犯,是需要惩罚的;但从社会视角来看,少女妈妈则是被害人,是弱者,是需要保护的。 |
“发生未成年少女弑婴案件后,很多人会诧异她们怎么会如此残忍,竟能杀死自己的亲生孩子。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类案件中少女对于孩子出生时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惊慌失措,对婴儿的生命尚缺乏必要的认识。”姚建龙告诉记者,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国外大都会对未成年少女实施杀婴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予以综合评价,通常会因此减轻甚至免除少女的刑事责任,但在我们国家,基本不可能对弑婴少女认定为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免除其刑事责任。 |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的刑事政策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此,姚建龙表示,少女妈妈杀婴案非常特殊,是未成年少女在一种特殊情境与精神状态下的危害社会行为,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注重关怀、教育、帮助、感化。 |
对于如何保护,姚建龙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我国目前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采取非羁押措施,对未成年少女进行取保候审,并大多判缓刑,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仍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司法程序中,可以由比较有社会经验的女性司法人员办理,她们更能体会女孩的心理,彼此之间也更容易沟通。二是要避免对未成年少女的二次伤害。比如,在讯问过程中,可能公安部门已经讯问了两三次,检察机关还要再讯问。重复追问相同的事实,可能会加深对未成年少女的伤害。因此,可以采取一次讯问、固定成像的方式。第一次讯问时,就录音录像,此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了解案情的话直接看录像就可以。 |
李伟告诉记者,对于未成年人案件,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编专门以一章的内容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障措施,比如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专门人员办理,开展全面的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人的背景资料,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参与程序时有适当的成年人在场帮助,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等。李伟认为,对于少女妈妈杀死亲生孩子这类案件,要注重两个方面的特殊保护,一是注意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和相关信息,避免因泄露信息影响她们以后的生活;二是注意对此类被告人的心理干预,以便她们勇敢面对以后的生活。 |
针对诉讼程序之外的保护,王翠杰认为,增强父母与未成年少女的沟通交流尤为必要。家长及学校等方面应给予足够重视,对进入青春期的女孩加强保护,及早向其宣传青春期应当知道的基本性知识及自我保护的基本常识,使未成年少女知道在怎样的情况下应当保护自己,如何保护。用人单位也应该对女工进行一定的生理健康知识的普及。 |
赵辉建议,未成年少女自身及其家长在预防未成年少女免受性侵害时,应当尤其警惕身份特殊的成年男子,不能将来自熟人的性侵害彻底排除在意外范围之外。据赵辉介绍,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收集的少女遭受性侵害怀孕的案件中,来自熟人的侵害案件达到95%之多,而这些熟人都为身份特殊之人,如来自邻居或同村村民的侵害占到总数的35%,继父或“准继父”的侵害占到总数的20%,来自男友的侵害占到总数的15%,来自老板的侵害占到总数的15%。 |
“在来自未成年少女男友的侵害案例中,女方对男方提出的性要求往往由于软弱或无知不知拒绝或拒绝态度不坚决而导致恶性后果的发生。更有甚者,男女双方都为在校学生,对于性知识一知半解,将懵懂的初恋与性挂钩,发生关系后都不知如何解决,继而发生杀害新生婴儿的事情。”赵辉对记者说,这也从负面说明了学校、家庭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知识教育的重要性。 |
据姚建龙介绍,针对未成年少女意外怀孕,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干预机制,比如开通专门的干预热线,少女遭受性侵犯或者意外怀孕后,可以向热线求助。在我们国家一些地方也对此进行了尝试,但相对还不成熟。因此,建议加大此种干预热线的推广和完善。 |
“建议加强和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尤其针对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的青少年;妇联、共青团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也可以加强对此类目标群体的帮助;社会公众和舆论对未婚产子也需要有一个更加宽容的态度。” 李伟表示。(本报记者 周文) |
相关链接 |
杜绝少女未婚先孕重在教育 贵在方法 |
由于未成年人的好奇心和“性早熟”等原因,未成年性行为和少女未婚怀孕增长明显,已经无可回避地出现在我们的社会里。相关专家指出,防患于未然,解决之根本不在救治,而在教育。 |
针对少女未婚先孕,著名青少年问题专家孙云晓认为,目前最重要的问题是对青少年进行科学、系统的性教育。最有效的是从小学就开设性教育课,满足男孩女孩初始感官区别的好奇心。日本就是从小学二三年级开始性教育的。从小学高年级、初中进行性心理、性道德、性法律的教育,到高中、大学阶段进行性审美教育,形成一套完整的包括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性法律、性审美的系统综合的教育体系,其核心是人格教育,而不是单纯性知识和技术传授。以健康人格为导向的健康性教育要循序渐进,特别要做好编写教材、培训相应的师资等工作。 |
孙云晓表示,孩子首先从父母那里知道性别区分的,可是中国的家长往往未接受过性教育训练。父母应该转变观念,可以考虑买些性教育方面的图书让孩子看。面对孩子的相关提问,家长不要随便表示“我不懂”或“我不会说”。他同时建议,目前全国有几十万所家长学校,不妨在家长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指导家长如何解答孩子有关性方面的问题。 |
调查显示,女生要比男生提早进入青春期。对此,有关专家建议,学校可以按不同年龄段生理、心理特点确定性知识课程,分别授课。这样既有的放矢,又避免了男女同学一起上课的尴尬。 |
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少女进行避孕教育。这与对少女怀孕提供援助不同,那是一种事后的补救,而对未成年少女进行避孕教育,则是一种事先的预防。让她们学习在特殊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性教育不能再走讳莫如深的老路,因势利导才是务实之举。 |
再次,社会对未成年性行为和少女未婚怀孕现象要客观对待,不能一味地指责、排斥。她们也是受害者,这种社会责任不应完全由她们来承担。要加强引导,阐明利害关系,避免悲剧重演。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色情刊物、网站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非法人流诊所,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本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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