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 少年沦为“强奸犯”,谁之过?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7浏览次数:138

26日,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一审尘埃落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正值花样年华的四名少年沦为“强奸犯”,究竟是谁之过,这不能不令人反思。少年集体被判“强奸”9月26日上午,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5名被告中,除王某一人为成年人外,其他4名被告都是未成年人。在这起发生于2月17日凌晨的强奸案中,尽管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受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2000元给了杨某某,但法院依然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强奸案的定性,主要看是否违背了他人意志,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事后是否向当事人付钱、事先的相互调戏以及嫖娼约定等都与案件的定性无关,只要发生性关系前后,违背了对方的意志,都属强奸行为。家庭管教明显缺位“这次较为严厉的审判,对养尊处优长大的李某某等人来说,不一定是坏事。”一些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相信此次审判能使他们警醒,校正家庭过分溺爱带来的负面影响。这起强奸案件发生、发展及审理过程中透露出的各种信息表明,这几名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存在明显缺失现象。是家庭教育的缺陷导致了年轻人屡屡做出“坑爹”行为。社会学学者、北京大学教授夏学銮说:“在这种有缺陷的教育下,一些孩子很容易形成脱离集体和社会、不受约束的性格,最终演变成高高在上的特权思想,以及对社会规则的漠视。”随着社会发展,孩子的成长环境诱惑很大。在这种背景下,家庭教育对孩子尤其重要。上海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永利集团304am登录教授姚建龙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说,未成年人犯罪超过90%以上与家庭教育缺失有关。未成年竟能半夜驾车外出,而且夜不归宿无一家长干预,这说明他们通宵达旦饮酒作乐不是第一次了。他说,四名少年的监护人,只要有一位家长在当夜出面干预,悲剧就不可能发生。“作为一个孩子的母亲,我很理解李某某母亲梦鸽的心情,她为儿子辩护所作的一系列努力,令人感动。”北京宣武区一严姓市民说,“但她对儿子的教育,或者娇纵,确实叫人不敢恭维。”一些专家认为,李家老来添子,自然对其厚爱有加,这无可厚非。让儿子4岁学钢琴、8岁练书法、10岁加入中国少年冰球队,并在诸多比赛中摘金夺银,这无疑是很成功的。可惜的是,在教子做人方面,李家的做法似乎远离了这个时代,显得与社会格格不入。据媒体2月26日报道说,李某某2011年因车辆行驶纠纷,在海淀区亿城西山华府小区门口同朋友一起将小区业主彭姓夫妇打伤,被收容教养1年。但回家后,李家不仅没有禁止其开车,还重新为其购买了一辆更为豪华的新车。专家说,这一事例凸现李某某在家庭中被娇惯的程度。但愿此次对李某某的审判,能让一些家长警醒,重视家庭对子女是非观念、法律观念及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的教育。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法研究的姚建龙说,有关部门应该出台一些法规,对在教育未成年人过程中,未尽到责任的监护人给予适当的训诫、惩处。社会监管难辞其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酒吧作为主要经营酒水等业务的娱乐场所,其经营性质和场所氛围决定了其成人化的特征,应当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姚建龙说,令人遗憾的是,从上海到北京以及全国许多地方,这纸禁令都形同虚设,不仅纵容未成年人进入,有的甚至还诱导其违法犯罪。据了解,发生在李某某等人身上的这起强奸案,其直接诱因是涉事的北京夜半酒吧不仅接纳了李某某等人入内饮酒,而且还为其介绍了受害人杨某某等陪酒。有关社会学家认为,对这起案件的发生相关酒吧及相关服务员难辞其咎。案件发生以后,李某某的家人及律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酒吧的违法行为,但时至今日,社会仍未见监管部门对酒吧进行处理的报道。“这并不罕见,不少部门对酒吧的行业定性存在分歧,导致管理出现真空。”姚建龙说,“上海不仅有这种现象,而且还不少。”目前,针对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的种种行业乱象,上海已有数位法律界人士成立了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研究课题组并展开了研究。姚建龙介绍说,作为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他曾就未成年人出入酒吧问题向青少年权益保障委员会、公安、文化、工商管理部门咨询,各部门均众口一词——“不属其管理职责范围”。相关部门对酒吧属性存在“娱乐场所”“一般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服务业酒吧”或“娱乐业酒吧”的分歧。未成年人的权益尽管受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但监督、执法机制的缺失,难以保证法律的贯彻。法律界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彻底明确执法主体,杜绝此类“未成年人强奸成年人的案件”重演。庭审现场梦鸽庭后亲吻儿子整个宣判过程约持续了四五十分钟,之后合议庭结合判决结果及审判情况,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后释法、法庭教育,并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亲属进行亲情会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教授吴宗宪、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马凤芝作为权益保护组织的代表见证了上述经过。据马凤芝博士描述,宣判时家属等都在旁听席坐着,五个被告人被带进来时远远看上去“年龄都特别小,一脸稚气”,但是因为从今年春节案发到现在长期处于羁押状态,加之此前本案已经庭审两天,五个人表面上都很平静,并排站着聆听法官宣读判决书。据其介绍,审判长摘要地宣读了判决书,在听到“十年有期徒刑”的一审结果后,李某某和梦鸽两个人都没有情绪激动,梦鸽本人听完之后也没说一句话,等法官再念到之后几个人的刑期时,有其他被告人和家属激动得哭起来。宣判结束后,法庭特别安排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情会见,整个亲情会见持续了约20分钟,梦鸽和李某某两个人低声说着话,梦鸽不停亲吻儿子,但没有哭。目前李家对刑期不予置评。其他被告人是否上诉,目前还未有明确态度。事件回顾梦鸽“护子记”申请公开审理7月28日,梦鸽公开了一份即将递交法院的申请书,称“恳请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让案件所有的证据、事实和办案过程都得以透明公开,切实接受法律、公众、舆论和历史的检阅”。此后,该申请被海淀法院驳回。法院回应:本案中除被告人李某某外,还有三名被告人未成年。另外,本案不仅只牵涉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犯罪记录保密问题,而且还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因此,并非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一个人要求公开审理,就可以不顾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违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而且不公开审理,并不代表审判程序不公开透明。8月6日10时50分,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控告函,称酒吧人员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8月15日,梦鸽又向市公安局提交相关程序性材料,之后她进行了信访。法院回应:梦鸽和李家法律顾问认为酒吧介绍卖淫甚至是设局陷害没有事实依据,被害人报假案和敲诈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审判。即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审判权而没有侦查权,梦鸽主张的上述事实,没有证据指向,也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范畴。7月22日、8月20日,海淀法院两次召开庭前会议。据到庭参加的一位律师介绍,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李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李家提出在对李某某审讯时有疲劳审讯情形。法院回应: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同步录像证明,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至于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引述法条、讲解政策、概括陈述、澄清事实等语句,不属于逼供、诱供。根据媒体公开报道,9月7日,李家邀请了12名刑法专家与资深律师对此案进行研讨与会诊,并提供了案件与视频资料供专家们研讨与分析。法院回应:上述12位专家均没有参加庭审,根据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上述专家是根据什么样的材料得出的质疑和结论不得而知,但上述专家的论证是片面的,结论也是一般公民对案件的个人意见。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时刻保持公正中立原则,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受舆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的言行所影响。9月11日,李某某辩护律师向海淀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和12名专家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提出被害人、专家证人出庭、现场勘验、非法证据排除等六项申请。法院回应:申请人提出的被害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 公安机关也对案发现场进行过实地勘验、检查,并已当庭质证。现庭审已经结束,在申请人未能提交影响定罪、量刑新证据,未提出新的“关键证人”名单,亦未提出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的情况下,要求再次开庭审理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所提出的程序违法以及更换合议庭成员的理由,依法亦不能成立。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09/27/29947085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