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一部法规能否挡住未成年人迈进酒吧的脚步?
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一条关于“未成年人禁入酒吧”的规定令人期待。 □法治报记者翟珺周寒梅迷离晕眩的灯光、刺痛耳膜的音乐、难以驾驭的酒精……酒吧的神秘与复杂,对未成年人而言诱惑重重。然而,市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月至今年6月,本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未成年人涉酒吧刑事犯罪27件45人。不仅数字逐年增多,且聚众犯罪倾向明显。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一条关于“未成年人禁入酒吧”的规定令人期待。然而,一条法规能否拦住未成年人走进酒吧的脚步?专家建议,还需从完善监管细则、加强未成年人教育等多方面入手,禁止未成年人进酒吧才不会只“看上去很美”。未成年人争风吃醋酒吧群殴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酒吧对未成年人来说有着不小的诱惑力,而因为一些复杂的因素,涉酒吧未成年人犯罪正逐年上升。如发生在本市黄浦区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就十分典型。一天凌晨,110接匿名举报称,黄浦区某学校门口有多人在打斗。民警到场发现一名受伤男子小杰,其他人已逃离,小杰称他和朋友是因为一些纠纷而打架。小杰所说的纠纷源于一场“争风吃醋”。去年10月初的一个晚上,初中生小艺和16岁的小梁因琐事产生一些小分歧。本来并无大碍,但后来当小梁在酒吧与女友小琪等人(均系未成年人)讲起这件事情时,却引起小琪的不满,她决定报复小艺。小琪当即电话联系小艺,约定10月15日凌晨在学校门口斗殴,于是出现开头的一幕。民警注意到,多名参与斗殴的未成年人均是从不同酒吧赶往案发现场,例如涉案未成年人小璐等从金陵西路上某酒吧赶来,小杰等从淮海路上一酒吧赶往斗殴地点。几名嫌疑人到案后,警方还发现更为“惊人”的情况。据嫌疑人小梁反映,一些酒吧故意用免费酒水吸引未成年人滞留酒吧,为酒吧“充场”,以增加人气,招揽顾客。他坦白,参与打架斗殴的未成年人不少便是在酒吧“充场”时结识的。另一名嫌疑人小威也证实了这一情况。他说自己每周要去酒吧“充场”三四次,每次自己只要拉到4个人开一个“散台”,就会获得60至80元的报酬。据他说,酒吧会给“充场”的未成年人免费提供酒水,而不少未成年人正是冲着“免费”而去。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增多这并非一起个案。市检察院最近一份调查显示,2010年1月至今年6月,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未成年人涉及娱乐场所的刑事犯罪207件303人。其中,2010年46件70人、2011年74件110人、2012年80件112人,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中,涉酒吧27件45人。调查还发现,未成年人涉娱乐场所犯罪形式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诈骗、抢劫、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居多。其中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的有193人,占64%。据介绍,未成年人娱乐场所犯罪案件聚众倾向明显,有167件属共同犯罪,占案件总数的80.7%,而且区域性特征明显,涉及在酒吧犯罪的主要集中于黄浦、徐汇、静安三个中心城区,且涉案人员大多系来沪未成年人;还有一些娱乐场所违法招用未成年人,涉案未成年人中有35人在娱乐场所务工或兼职,占总人数的11.5%,有15人是被雇用来拉动人气“充场”以及承包桌台并抽成的“枪手”,占总人数的5%。有丰富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经验的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吴海云介绍,2010年-2012年,黄浦区未成年人涉酒吧刑事案件呈逐年高发趋势。2010年1件1人,2011年2件8人,2012年4件9人,三年共7件18人。“从案件中可以发现,泡吧成为未成年群体娱乐的新动向,泡吧低龄化令人心惊”。吴海云指出。爱去酒吧的未成年人一般衣着夸张,举止大胆,酒后极易滋事或实施其他刑事犯罪。作为酒吧经营者而言,在防范未成年人入内方面几乎没有采取特殊的措施,如张贴标记、主动劝阻等。他们对未成年人多数采取放任默许的态度。对一些十四五岁明显稚嫩的面孔进出酒吧,酒吧经营者多数装聋作哑。在片面追求利益的同时,有的酒吧甚至利用免费酒水吸引未成年人来“充场”,一些设置在酒吧大厅的比较偏僻位置的所谓“散台”,80%-90%都是前来“充场”的未成年人。有的酒吧还雇用未成年人做“黄牛”,让他们拉人头找人充场,根据人数或桌数给付小额报酬。酒吧性质存在争议吴海云指出,“就目前而言,由于对酒吧的性质存在争议,卫生、工商、消防、商委、公安等部门都有一部分管理职责,但对未成年人涉酒吧问题却说不清该谁来管。”据一名基层执法人员介绍,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进酒吧的管理存在不少现实问题。作为酒吧老板而言,一方面出于利益的驱使,对于进场的未成年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一方面,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经营者的确没有执法权,也没有哪部法规或者实施细则赋予酒吧经营者查验顾客身份证的权力。对于处于“临界”状态下的未成年人,靠酒吧自律的确存在着上述“内因”和“外因”。而对于执法部门来说,酒吧有其独特的经营情况。“不同于网吧一人一座、顾客相对静止的情形,酒吧往往灯光昏暗,人员流动性较大,”执法人员坦言,很难将对于网吧的监管模式直接套用到酒吧上来。记者了解到,目前针对网吧监管有一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其中第23条明确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这成了禁止未成年人进网吧的一道有力抓手。然而,目前暂无针对酒吧的此类管理细则。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仅靠人员抽查也很难查实。因为即便发现可疑对象,执法人员也无权留下当事人查证身份,“前脚发现,后脚走人”,执法面临尴尬随着将酒吧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监管范围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今年市人大在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正过程中,拟加入“未成年人禁入酒吧”的相应条款。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将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记者注意到,考虑到酒吧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性质类似,《修正案(草案)》明确将“酒吧”列入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同时拟规定,“酒吧经营者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识,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此外,为实现有效监管,《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即“酒吧未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执法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自管”加“暗访”管住酒吧街记者了解到,虽然法规还未正式实施,但实践中已有非常出彩的“先行者”。常年负责衡山路休闲街治安巡逻的一位民警告诉记者,在俗称的“酒吧一条街”衡山路上共活跃着67名保安,“进驻”17家娱乐场所实行管控,随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据介绍,民警每天晚上还要在衡山路上各个酒吧间巡逻,并不定期开展“暗访”。此外,为充分发挥各单位“自检自管”的作用,天平街道综治办协调天平派出所,组建了衡山路休闲街“自管会”,并吸纳衡山路周边64家行业场所为会员单位。在“禁止未成年人进酒吧”自管方面,位于衡山路上的“PHEBE”菲芘豪爵店负责人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一套管理模式:“除了在门口树立警示标识,严格要求员工谢绝未成年人入内之外,我们还要求员工必须通过察看面相、要求对方自报年龄或出具‘证明’等途径来辨别服务对象年纪,一经发现放任未成年人入内等违纪行为,即给违纪员工以警告,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惩处”。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曾经参加过对未成年人进酒吧问题的相关调研,他指出,因为未成年人劳动力较为廉价且鉴别能力较差等原因,酒吧请未成年人“充场”的情况的确比较突出常见。姚建龙指出,草案中计划明确“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一条,意义重大。“尽管要求酒吧设置禁入标志这一规定看似较软,但实际上无论是对酒吧业主还是社会大众,都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姚建龙认为,不少人其实并不清楚未成年人到底能不能进酒吧消费,如果在酒吧门口放置醒目的标志来明确这一立场,就能方便社会公众予以有效的监督。防止法规“架空”亟需细则尽管“未成年人禁入酒吧”计划写入法规,但仅靠在酒吧门口摆放禁入标识是否就能起到效果呢?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草案虽加入了禁止性规定,但对酒吧的认定、具体执法细则等仍需完善,目前尚存在执法模糊点。此外,鉴于酒吧的多样性,将具有销售酒水资质的商铺一律认定为酒吧而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也值得商榷,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出台可鉴别的细则。如果没有配套措施及惩戒、责任机制,禁止未成年人进酒吧只会“看上去很美”。监管部门建议,草案中的相关处罚规定还不够细致,建议参考“未成年人禁入网吧”的监管经验,尽快出台一些管理细则。姚建龙则认为,相比以前的多头管理,此次明确由文化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监管就是一大进步。“明确了监管单位,可以避免推诿现象。”此外,姚建龙认为,避免法规架空,重在监督执行。他指出,尽管具体操作规定还可以再细化一些,但现在的条文也并非不可行,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酒吧可以拒绝无法证明自己已成年的人进入酒吧。吴海云检察官建议,在“未成年人进入酒吧”这一问题上,其实对未成年人本身的教育也非常重要,建议相关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酒吧经营者宣传未成年人不得进入酒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此外,也可以通过市酒吧行业协会树立行业标杆,制订行业内部自律规范,引导酒吧业主加强自律,规范经营,提醒家长防范未成年子女进入酒吧,警示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危害,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应强调放任未成年人进酒吧的监护人责任及带领未成年人进酒吧的成年人责任。通过外部监督和内部自律相结合,加强酒吧管理。“未成年人主动不进入,才能真正起到源头预防作用。”姚建龙同样认为,除了加强对酒吧的管理,重视“拦截”工作外,不能忽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http://news.beelink.com/html/201309/content_1048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