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龙:从“教刑并重”走向“以教代刑”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7浏览次数:112

司法在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中是最后一道防线,十分重要。建议设立专门的、跨行政区划的少年法院,可以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促进少年司法制度的进步,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司法领域更是如此。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传统家庭结构、社会结构及其功能也在发生变化,未成年人人犯罪也呈现出不同特点。如何完善未成年司法体系,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权益?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此专访了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 

    记者:您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

    姚建龙:未成年人犯罪不是 “恶”,而是“错”,这既是“事实”也是一种“观念”。未成年人心智上还未成熟,其思想、观念还未定型,法律应该为他们提供更多教育改正的机会。

    今天的孩子日益“非儿童化”,日益远离成人社会关于孩子是天真的、纯洁的、顽皮的等美好形象的传统定位,就连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感觉日益被成人化了。

    未成年人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既有容易被影响被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教育改造的一面。

    大量未成年人因不良家庭教育、学习压力及青春期特点等,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导致涉嫌犯罪的情况较多。其中程度较严重的在得不到有效疏导的情况下,常常离家出走游荡社会,因而涉嫌盗窃、抢劫、参与聚众斗殴,或走上报复性犯罪,甚至只是实施游戏性犯罪。由于社会传统观念多将心理层面的疾患视为个体原因,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关注还很不够,有关部门应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作为社会问题加以重视。

    记者:目前中国的少年司法状况如何?

  姚建龙:目前中国的少年司法就像是“戴着锁链跳舞”。

    外部锁链是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法,指导少年司法运作的是以理性成年人为假设对象而制定的“成人法”,这在法律适用上不利于最大化地保护儿童利益。

    内部锁链是以成人案件为标准设计的评价考核体系,这种主要以量为基点,侧重考核结案数和人均办案数的评判标准,忽视了少年司法个别化、无法批量生产的特殊性。

    中国少年司法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案件审理都有专门的、综合性的法典进行规范,而中国仍将成年人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规定统一到相同的法典中,这注定会造成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漠视与偏离。

    记者: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面临什么困境?

    姚建龙: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存在两个困局。

    一个我称其为“养猪困局”,就是对于一些因为年龄较低或犯罪程度较轻的未成年人,我国还缺乏一个完善的干预机制和有效的干预措施,因为只能“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从预防重新犯罪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缺失。

  另一个我称之为“逗鼠困局”。我国目前只有刑罚这一种单一性惩处措施,缺乏“以教代刑”的中间措施和环节——在国外一般叫“保护处分措施”。这就造成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么处以刑罚要么就只能一放了之。由此造成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尽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新刑事诉讼法也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但是绝大多数进入司法程序的涉罪未成年人,在经过一系列“温情”的特别程序后,最终仍被处以刑罚,这和小猫逗完老鼠后仍一口吞掉没什么区别。

  记者: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有哪些是可以改进和补充的?

  姚建龙:整体来说,目前我国刑法中还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顶层设计,一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还不完善。尽管历年来在每次刑法修正案中,都有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条款,但是并没有系统性地考虑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团中央已向全国人大提出在刑法中增设未成年人专篇的立法建议。刑诉法中已经有了程序专章,铁轨已经铺好了,但是火车一直没有,我觉得应该把它做完。解决我们国家刑法的“养猪困局”以及“逗鼠困局”两个问题。

  我还建议刑法增设未成年人专门修正案,以附编的形式增加未成年人刑法,因为它的条文比较多,穿插在任何地方都不太恰当。其内容可以包括两大类:一个是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置,另一个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

  另外,学界对于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呼声不断,我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也能尽快提上日程。

  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才能使少年司法更好发挥作用?

  姚建龙:司法在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中是最后一道防线,十分重要。建议设立专门的、跨行政区划的少年法院,可以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促进少年司法制度的进步,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

  国外大多设有专门的、独立的少年审判机构,在我国,少年法庭目前还是设立在普通法院中,应当尽快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或者家庭法院。这就好比专门的儿科和专门的儿童医院,小孩生病了都会到专门的医院去看。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样的道理,孩子生病了,也需要有专门的力量来进行保护,要有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专业的程序、专业的方法和专业的立法来保护。

  我国少年司法具有“强检察,弱法院”的特点,刑事化色彩仍非常重。建议借鉴别国“危机干预”的做法,将虐待、失教、失养等易造成未成年人堕落和犯罪的事件以及与未成年人犯罪关系最大的“家事案件”纳入到少年审判机构的受案范围中来。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建议只是有限度地扩充少年司法的干预范围,不会改变少年司法制度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基本制度这一格局。

  记者: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哪些制度和措施能够最大限度体现少年司法制度的温暖?

  姚建龙:少年司法制度是冷漠的司法制度中显现人性之光的绿洲。在这个领域我们能感受到人性的温暖,也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同时也能感受到我们作为这一领域的关注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不能仅仅停留于此,国家和社会应该更加努力,争取从“教刑并重”走向“以教代刑”。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效应,让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免受社会排斥,顺利回归社会。这一制度的建立,一改司法冰冷的面庞,不仅将温暖传递给了失足孩子,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尊重,是司法智慧的体现。

  针对预防进行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目前存在着忽视未成年人“天性”的问题——把未成年人当做成年人进行教育。宣传教育手段也存在“非儿童化”、教育形式单一、宣传材料内容过于成人化、传统的“讲读传诵”“灌输式”方法等问题。这种法治宣传和普及的实际效果很可能与预期效果背道而驰,把未成年人当做成年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也使他们很难真正理解法律的内容。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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