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人民日报刊发姚建龙教授评论文章《应对校园欺凌,不宜只靠刑罚》,在文章中姚建龙教授针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提出需要认真辨析。
姚建龙教授认为,试图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校园暴力,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行不通。在我国,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刑法发展与进步的结果。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逻辑上是站不住的,也是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
姚建龙教授认为,面对校园欺凌现象频发,要更多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首先,要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制度,另一方面,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绝不能一放了之。
同时,对于失职的父母要有必要的约束与教育措施。一方面要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对放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父母进行强制亲职教育,教他们怎么做父母,直至给予必要的处罚。
学校也要切实履行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尤其是法治教育的责任,要教育学生尊重生命,树立行为底线意识。此外,社会各界也要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刑事司法学院办公室 撰稿)
刑事司法学院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