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张常钰发布时间:2020-09-27浏览次数:514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计划(高等教育)的通知》(沪教委学〔2019〕31号)和上海学生事务中心《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沪学助〔2019〕2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刑事司法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条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6.本年度已获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以及宝钢奖学金者不得再申请本奖项。    

第三条名额分配办法

根据学校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年级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同等条件下,高年级学生或在年级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四条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申

学生登录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化工作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请申报人递交相关佐证材料及电子扫描件

2.学院初审

学院组织国家奖学金答辩会,由评委打分评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学院评出初审名单,且进行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学工部复审

学工部资助奖励中心复审各学院提交的材料,并对学生的道德品质、日常表现情况进行评议,审查合格的,汇总材料形成送审名单。

4. 学校终审和公示

学校待上海市资助中心预审通过后,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开会审议,确定学校拟推荐上报的最终获奖名单,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学校上报

校长办公会通报评审结果后,学校制文与获奖学生材料一起正式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奖金发放

学校收到市教委关于国家奖学金的拨款后,由计财处全额划入获得该奖学金学生农行金穗卡中,学院负责将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刑事司法学院负责解释。

 

 

刑事司法学院

二零一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