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彭文华教授著作《<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事制裁的界限》出版

发布者:裘欣璐发布时间:2021-03-24浏览次数:1153

内容简介: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国家会对轻微危害行为一律给予刑罚制裁。不处罚轻微危害行为,意味着需要确定犯罪成立的量度,是为犯罪定量。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为犯罪定量确定了法律依据,具有出罪与入罪双重功能。作为但书理论根据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在构建犯罪构成论体系时,应当包含体现犯罪量度的要件。但书规定对界定排除犯罪性行为是否过当,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范围以及既遂犯的处罚类型,以及对共同犯罪中的共谋共犯、帮助犯与教唆犯的处罚范畴等,均具有直接影响。以但书为依据,在具体犯罪的定量上应坚持立法定量与司法自由裁量并行原则。适应但书定量需要,应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体系加以改革及完善。(吕小红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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