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开放工作,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放对象与内容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要结合教学时间和学生特点,对于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基础技能和动手能力;对于高年级学
生,重在培养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 学生在开放实验室也可从事课程基础性实验。主要进行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内容包括:学生自立题目、自行设计的实验;学生参加教师科研课题的实验;学生自立科研
课题的实验;教师指定内容的课内实验;学生参加科技竞赛的实验。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分为:预约开放和其他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校、院两极管理。刑事司法学院负责本院实验室开放组织工作,实验员负责具体管理。
第七条 学生需使用实验室,应提前一周向实验室报名登记。实验室根据预约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提前做好各项
准备,并安排适当的指导老师。开放过程中,指导老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实验素质、实验技能、创新思维和严谨科
学态度等方面的培养,并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并认真撰写实
验报告。损坏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 开放保障
第九条 开放时所需材料消耗暂由教务处经费中支出,节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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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学院
实验实训中心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