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司实务大讲堂:基层刑事司法热点问题研讨”讲座举办

发布者:裘欣璐发布时间:2023-11-15浏览次数:398

11月14日下午,由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刑司实务大讲堂:基层刑事司法热点问题研讨”讲座在B3-101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陈晓君,由永利集团304am登录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彭文华教授主持。一百余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主讲环节,陈晓君首先介绍了当前实践中的六大热点问题,分别是“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认定、交易型诈骗犯罪认定、网络直播诈骗犯罪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认定、贿赂犯罪“权钱交易”要件的把握。随后陈晓君对六大问题展开深入讲解。在“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认定中,陈晓君指出,目前主要存在着行为定性难、量刑易失衡、数额难以认定、侦查取证难等问题。陈晓君主张,应当根据罪犯主观“明知”的程度对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进行定性。在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时,要抓住客观行为与参与阶段的不同进行分析。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偏向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帮信罪的典型行为;掩隐:窝赃、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偏积极的违法行为)是掩隐罪的典型行为。帮信行为多在事先或事中提供帮助行为,而掩隐罪则表现为在事后提供帮助行为。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事中与事后的分界点难以确定,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考虑。对于交易型诈骗犯罪认定,陈晓君指出要注意把握两个节点,一是行为人虚构的是关键事实还是非关键的辅助事实,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直播领域刑事诈骗认定问题,陈晓君指出目前实务界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犯罪数额的认定上,例如,对于平台抽成的手续费是否应当扣除。目前对于该问题存在三种观点,观点一主张应当扣除;观点二主张不应该扣除,理由是手续费是被告人对所获得的赃款的支配、使用,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观点三同样主张不应该扣除,理由是手续费是网络直播犯罪的直接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陈晓君主要分析了“隔夜醉驾”、“醉酒挪车”等实践中具有争议的案件类型。陈晓君提出,对于“隔夜醉驾”的案件,要进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若行为人明知自己酒量较差,即使在睡了一觉后再开车的情况下,仍然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的故意,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行为人在酒后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此外,“道路”的判断应以道路的公共性的特征为标准。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认定,陈晓君提出要对伪劣产品进行实质化的认定,对于销售者“以假卖假”、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贿赂犯罪“权钱交易”要件的把握,陈晓君重点讲述了直接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别以及“贿赂”的范围。



在与谈环节,彭文华表示了对陈晓君观点的赞同。同时,彭文华提出,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要坚持实质化判断。有同学提问:网络犯罪链接长、涉案人数众多,作为学生对于此类案件应从何处着手进行研究,才能得到尽可能全面客观的结果?陈晓君回应,应对上下游犯罪进行一体化考虑。尽可能全面了解案情。

此次讲座,内容丰富、讲述生动。主讲人的精彩发言使同学们获益匪浅。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施文欣撰稿李俊美摄影)

刑事司法学院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