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保障完成教学任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的必要物质条件,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保证固定资产完整安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现有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但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一)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咱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
(二)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三)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四)图书,指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由学院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享受资产的使用权、维护权、管理权,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固定资产的分类的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调配、维护和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登记固定资产账目等,确保学院固定资产“不丢失、不损坏、不闲置”。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方法:由学院分管领导统一领导,配备一名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类固定资产要管用结合责任到人。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要求
第六条 学院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学院要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存放、调拨、使用、维修、报废等情况;
二、学院要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理,查明固定资产的完好率、使用率、闲置率等情况;
三、学院负责本单位所需固定资产的购买申请工作;
四、学院要按照程序做好固定资产报废的申报工作;
五、学院各教职工要积极配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工作;
六、学院各教职工离任、离职、调动时,要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院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备、室外照明设备)、教室课桌椅、投影设备、多媒体教柜、黑板等教学设施设备,维修工具,花草树木等,归口后勤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院的消防设备设施、监控设备设施,归口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院实验、实习设备设施、实验用耗材(包括:各类计算机机房、语音室、画室、制图室的设备设施;各实验室的机械、电子等设备),归口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院的图书及图书馆内部设施设备,归口各图书所属条线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的各类音乐器材、舞台设备、道具、演出服装、等,归口学工口团委书记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的各类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用电脑、桌椅、录相、摄影器材、健身器材、音响设备、各类办公软件等),由各使用单位对口管理。
第十三条 以上归口部门若有变动根据实际情况变动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 对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租出借单位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修应由学院资产管理员提出维修申请,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报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应由学院资产管理员提出调拨申请,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包括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学校的规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人为造成损坏、丢失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由责任人进行赔偿或修理。
第二十五条 不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的移交、登记等工作的,取消年度学院的行政考核优秀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
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202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