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学校《关于健全二级学院师德师风建设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沪政院委〔2023〕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师德师风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首要标准,积极引导教师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自觉担负起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 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形成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教工党支部共同参与、全体教职工自我约束的师德师风建设合力。二是坚持全过程全方位建设,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到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把师德师风建设贯穿到教师成长成才全过程。三是坚持注重实效,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升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发扬传统工作优势,适应实践发展变化,不断推进理念思路、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创新,增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时代感和吸引力。
第二章 措施和途径
第四条 深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建立健全学院教职工理论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引导广大教师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聚焦提升良好道德情操。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教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以职业道德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教育,提升教师师德修养。
第六条多措并举增进扎实学识。创新教育和学习方式,提高广大教师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搭建载体和平台,促进教师精准把握教书育人规律,丰富知识储备。整合校内外资源,优化教师专业发展体系,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七条示范引领滋养仁爱之心。加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师团队的培育、评选和表彰,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发挥教工党支部书记、师德楷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建设相融合,全面挖掘课堂教学中的德育元素,不断提升育德意识和育德能力。
第八条 贴近教师思想实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院领导联系教师、谈心谈话等制度,及时了解教师师德师风现状和具体诉求,通过解决实际问题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创新师德师风教育方式,把握教师特点,分层次、有重点地做好青年教师、海归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人文关怀中加强师德师风教育。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预防机制。增强师德师风问题防范意识,每学年开展教师状况调研。定期排查师德师风风险点。建立健全院领导听课制度、师德师风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和师德师风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开展师德师风专项督查。
第十条 完善师德师风考核机制。把思想政治水平和师德师风情况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强化师德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绩效分配、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规范师德失范通报机制。对查实的师德失范行为,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轻微的,在教师所在教研室(支部)层面进行通报;情节较轻的,在学院层面进行通报;情节较重的,在学校层面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落实师德师风问责机制。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对本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和教研室负责人切实承担起教师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监督管理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报送学校,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强化学院组织领导。加强学校思想政治领导小组对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学院设立教师思政工作小组,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明确一名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学院领导。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定师德师风建设年度计划,定期召开师德师风工作例会,组织师德师风专项自查自纠,排查师德师风风险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确保师德师风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一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