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产假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产假:
单胎顺产 | 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
难产 | 增加产假15天 |
多胎 | 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
生育假 | 60天(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
流产 | 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教职工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陪产假应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二、关于独生子女费
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父母均可享受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如符合条件可以将相关材料交人事处劳资科(求实楼305室)办理。
三、关于幼托补贴
各年龄段儿童入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父母单位可各报销50元。请按时间顺序将幼托费发票整理好交人事处劳资科(求实楼305室)审核后去计财处报销,纸质报销单上请写明教职工工号。